中美关系正常化则为之提供了重要的外部条件,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制的重建提供了契机。也是在短短十多年,就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推导出,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是美国施压的结果。因为无论清末,还是当代中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原因是源自中国自身改造国情、发展进步,也即继续完成未竟的现代性转型的内在需求。
中国现代性需要建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
知识产权本非中国固有之制,而是移植西方,拿来主义的结果。百余年来,它经历了一个规模空前的对西方学术的“知识引进运动”,无论我们依据的思想、理论,抑或我们采用的概念、方法和工具,甚或我们研究的对象、问题等等,大都是西方舶来的产物。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发展,也是一个以西方理论、西方话语为主导,解读、阐发中国问题的轨迹。
另一方面,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又是在中国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制度语境中存在并发展起来的。中国知识产权理论的应然体系也必将是本土化的。在此意义上,中国不可能建立与其他国家完全一样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理论体系,客观上也找不到这样的样板。我们不可能全盘照搬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理论,是否借鉴、如何借鉴,应当根据自身的需要,结合自身的问题而决定。在此意义上,域外如何、国际怎样,都不应当成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和理论建构的根本动力与理想图景。
因此,中国知识产权研究应当扎根中国实践。“实践——经验——理论”是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客观过程,经验以实践为基础,理论是经验的提炼与升华。没有对中国经验尤其是长时期、大规模司法实践经验的系统研究与总结,就不可能发现中国问题,也就不可能产生为中国所需要的、反映时代精神的知识产权理论。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所缺少的,是从经验到理论,能将两条路径连接起来,形成从实践到经验,再从经验升华为理论,又服务于实践的逻辑链条的成果。这是更接近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知识。自1980年代以来中国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大规模的经济社会实践,和与之相对应的日新月异、与时俱进的司法活动,就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实践,也是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理论的源泉。
“在现代性的价值认同和制度形态选择上,不同民族和文明会存在差异。在这个意义上讲,现代化并不等同于西方化。而是全球‘多元现代性’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