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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与中国的现代性

  

  知识产权制度的输入是源于中国对现代性的渴求


  

  中国近现代历史上,曾经历两次重大的历史变迁,分别是晚清变革和新中国改革开放。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初创和重建也正是发生在这两个时期。


  

  但关于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中国的原因,则见仁见智。很多人认为,无论是清末变法时期的初创还是改革开放初期的重建,知识产权制度输入中国,都是迫于西方列强,特别是美国的压力。例如,有学者把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称为“枪口下的法律”,说的也是这层意思。


  

  实事求是地看,在近现代的这两次大规模知识产权立法的过程中,西方的压力是客观存在的。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被强行拖进了世界现代性的历史进程,中国社会被强行纳入了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规律运行的发展轨道,成为世界市场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中国要想按照原有的节奏、方式继续走下去,已不可能,也不现实。中国与西方的遭遇,由此动摇了存在数千载的中国中心观,也改变了由这个中国中心观所形成的世界图景,触发了“数千年来未有之变局”(李鸿章语),被严复形容为“观今日之世变,盖自秦以来,未有若斯之亟也”。


  

  “欲救中国残局,唯有变西法一策”。改造社会,向现代转型既是救亡图存,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唯一出路,也是当时朝野有识之士的集体共识。于是,从“师夷长技以制夷”到“中体西用”,中国社会开始了缓慢的,但是自觉的现代化变迁。


  

  1898年7月,光绪皇帝批准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在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奖励和保护发明创造,正式引入西方现代专利制度,目的在于“劝厉工艺,奖募创新”,以实现“智民富国”。1903年7月,清政府设立商部,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促进、保护和奖励工商业为宗旨的国家机构。商部成立后,即着手制定商律和一系列奖励实业的规章办法。1904年8月,清政府正式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10年12月,清政府资政院又表决通过了《大清著作权律》。尽管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清政府仍在短短十多年时间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


  

  由此不难看出,清朝政府之所以启动大规模的知识产权立法活动,主要原因是出于举国上下对现代性的渴望,出于对改造国情的强烈需求。


  

  新中国知识产权法制的重建,同样是中国当时的历史背景和国情实际综合考量的必然结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凝聚全民共识,一定要摆脱百多年的国民贫弱,矢志实现“四个现代化”,为中国社会向现代性转型创造了良好的内部基础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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