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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是模范国际法

  

  以上只是几个涉及中国的案件。在从事WTO争端解决工作的过程中,我们感到,WTO是“管用的”,是模范国际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WTO是管理贸易的,并且在贸易领域建立了一套国际规则。贸易是当今世界国际交往最为频繁、最为主要的形式。在国家领导人的互访和首脑峰会中,贸易已经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议题。而WTO所建立的国际规则,例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降低关税和取消数量限制等,是所有WTO成员共同认可的。因此,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二战以后的世界和平,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没有演变成各国之间的贸易战,都有WTO的贡献。我们认为,能够在一个主要领域内建立秩序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第二,WTO的决策机制,是“全体一致”(consensus),也就是“一国一票”,所有协议都经每一个成员同意才能生效。成员之间的平等,增强了WTO的“公信力”。这与谁的块头大或者谁更有钱谁的决策权就大的机制有本质区别。我们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第三,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有效的。这套机制有“强制管辖权”――只要有成员起诉,WTO就必须受理案件。这套机制还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败诉方不执行,WTO就可以授权报复。从实践看,截止到今天,WTO在短短16年的时间里,已经受理了438个案件,作出了近200份裁决。[10]这些裁决都得到WTO成员的普遍尊重――绝大多数案件,被诉方都修改了自己的措施,而极少数案件,被诉方以WTO争端解决程序所允许的方式,暂时提供补偿,或者由胜诉方暂时“中止减让”(报复)。因此,我们认为,“有执行力”的法律是好的法律。值得提及的是,在这些案件中,一半以上是发展中国家诉发达国家的。[11]例如,WTO成立以后,第一个作出裁决的案件就是委内瑞拉诉美国,并且WTO裁决美国败诉,美国随后修改了措施。[12]因此,我们也认为,能够“保护弱者”的法律是好的法律。最后,我们发现,这套机制之所以有效,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中详尽的法律解释和充分的法律论证是有关的。专家组报告一般长达400页,上诉机构报告一般长达150页,对“涉案措施是否符合相关协定”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论证。因此,WTO裁决是“以理服人”的。我们认为“讲理”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我们感到,WTO是和平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场所。使用这套机制,有利于国家之间关系的健康发展。中国在WTO的十年实践,就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按照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良好的法律得到良好的实施”,WTO已经建立了一种“国际法治”,使得国际法从“软法”(soft law)变成了“硬法”(hard law),即从国际法对国家不可预测的软约束,成了名副其实的硬约束。因此,我们认为,WTO是模范国际法,而中国在WTO中也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因此我们应当重视WTO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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