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是模范国际法
――在中国国际法年会大会上的讲话(提纲)
杨国华
【关键词】WTO;国际法
【全文】
昨天,也就是5月25日,中国宣布在WTO起诉美国的反补贴措施。中国认为,美国在22类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中,在公共机构认定、补贴专向性、补贴利益计算、可获得事实、出口限制措施构成补贴以及“双重救济”等方面,不符合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1]这是中国在WTO提起的第9个案件。[2]也就是说,中国加入WTO十年来,已经有了9个作为原告的案件。与此同时,中国也有了15个作为被告的案件。[3]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手段,已经成为常态。
中国作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其裁决都得到了尊重。例如,2009年中国诉美国的“禽肉案”,WTO专家组认定美国限制中国禽肉进口的措施不符合《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等WTO协定,而美国国会在次年的法案中就对这种措施进行了修改。[4]又如,2008年中国诉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案”,WTO上诉机构认定美国对中国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法,有可能造成“双重救济”,不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而美国在2012年的立法中,就要求美国商务部在同时进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的时候,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双重救济”。[5]再如,2009年中国诉欧盟的“紧固件反倾销案”,WTO上诉机构认定欧盟关于“单独税率”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反倾销协定》,而欧盟在2012年开始修改这一法律。[6]
中国作为被告,如果某些措施被认定不符合WTO协定,中国也认真执行了裁决。例如,2007年美国诉中国的“知识产权案”,WTO专家组认定《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而中国在2010年就修改了这一条款。[7]又如,2007年美国诉中国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WTO上诉机构认定中国有关管理进口的措施不符合中国加入WTO承诺,而中国在2011年修改了《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并且在2012年初与美国就电影进口问题签订了临时协议。[8]再如,2006年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诉中国的“汽车零部件案”,涉及中国有关“构成整车特征零部件”的一系列政策,而在WTO上诉机构认定这些政策不符合中国加入WTO承诺后,中国就修改了这些政策。[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