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处置方式上实现诉访分离
建立健全诉讼分离作机制,最基础的工作是对“诉”和“访”编立不同的案号,调整司法统计口径,将程序内的诉从信访中分离出来,对“诉”的事项.立案庭编立案号立案后移交相关审判庭按诉讼程序处理,尤其是符合再审条件的,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纳入再审程序;对“访”的事项,编立独立的信访字号,建立信访件档案收录信访事项的接受、处理、回复和上级意见等内容,然后通过转交、转办的方式,归入信访渠道办理。通过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信访机制的分类处置、分别管理,构建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诉访分离工作模式.使涉诉访统计数据更加精确,工作对象更加明确,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涉诉访案件的发生,使法院工作回归正常的审判职能,从办理超出职权的非诉访中解脱出来。
(三)从处置权力上实现诉访分离。以涉诉访诉求指向的职责主体作出处访职责主体分类。诉求是访的主体请求解决利益之争的要求。由于国家机关的职权分工不同,诉求解决的职权主体和渠道也不同,由此在诉访分离机制格局中,应进行依职权不同而进行分流处理,并尽量实行回避制度,即尽量避免由被访者自行处理答复,作出结论,增强处理结论的超脱性,从而让诉访人接受处理的公正性。
1、针对诉讼案件裁判的访。一般分为三种情形:其一是对裁判不服的访。发生在审理期间的访,应由案件审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并答复;上诉或申请复查期间内的访,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规定[6],应告知访的主体通过上诉程序解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适用告知程序处理,告知即为办理:即告知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查程序处理,或者告知当事人通过检察机关抗诉方式再审处理;其二是对执法作风的访,依据法院系统内的组织程序处置:由纪检监察介入调查和和答复、处理,对答复、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答复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复议处理。如果是对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的访,因为是对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则告知向检察机关控诉,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侦查程序,不构成枉法裁判罪立案条件的,由检察机关作出书面终结侦查结论并送达涉诉访当事人,确有执法瑕疵,但不构成犯罪的执法失误,检察机关可书面报送同级纪委、监察部门介入调查、答复处理;其三对执行不作为或不力的访,则由人民法院答复处理,或者由人民法院的监督机关人大督办处理。监督只涉及法院执行实施行为,法院穷尽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因义务人履行能力问题不能执行到位的,终结本次执行,不能在法院的组织下寻求救助等方式替代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避免义务人的法律义务成为法院的替代义务,将当事人的诉讼完全转移到法院。如确实需要救助的,由人大转交政府职能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