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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访分离化解机制构建的理性选择

  

  特征三、诉与访处置程序不同一。诉的诉求根据诉讼法的程序设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或协议),在规定的上诉期内通过上诉获得终审裁判,诉的办理程序终结,除审理法院院长发现裁判错误或两年之内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而进入再审外,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访的诉求则依照机关职权划分,国家机关根据政策作出答复,信访人不服则向上一级国家机关申请复议。


  

  诉和访存在上述区别,但又存在联系。联系体现在:信访诉求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诉的诉求,符合诉讼法规定的诉求在起诉到法院立案受理前,权益人可以通过信访形式向有权机关表达,在信访渠道寻求解决,信访答复或处理后不服,经诉求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进入诉的渠道,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理论上讲,进入审判程序的诉求不能回复到信访渠道,司法裁判是终局裁判。由于现实并非如此,经过司法裁判的诉求让其回复到信访渠道处理,甚至快速或超值满足了其诉求,司法裁判既判力受到侵蚀,造成“‘信’访不信法”局面。


  

  2、诉和涉诉访特征比对。


  

  特征一、访的主体发生了扩张。尽管诉和涉诉访均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提出主体不具同一性,诉只能是原告即权益受损方向法院提出,涉诉访的提起除原告外,被告,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和当事人的亲属均有可以提起涉诉访;


  

  特征二、诉求丧失了固定性。在诉讼中诉求相对固定、明确,否则不符合立案条件,不能进入诉讼渠道。涉诉访在以下三个方面形成新诉求:一是对诉求裁判不服,申请复查再审;二是针对法官的司法行为、纪律的疑虑;三是超出法院职权范畴的其他诉求。


  

  特征三、诉访主体的诉求目的不同一。原告涉诉访大多针对裁判未予执行,对审判不服一般会主动通过上诉程序救济,被告涉诉访大多针对裁判不公或异议执行,其他人涉诉访诉求没有固定指向,呈现复杂性和多样性。


  

  特征四、诉、访处置程序混同性。诉是运用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通过审判裁决,生效裁判即为终审。但涉诉访包括对裁判的不服都是运用信访规定的程序进行接访、处访并报终结,由于涉诉访的受理没有级别管辖和终结级别之规定,故即使报终结而信访实际不能终结,再越级访仍然被接访部门登记为涉诉访。


  

  应对无章 诉访处置现实之困


  

  为应对涉诉访难题,各级法院在实践中探索了一些有益和有效的方法,息访了大批涉诉访案件。但勿容讳言,现行涉诉处访机制套用信访处访机制,涉诉访处访效益大打折扣,甚至产生负面效应,困扰法院工作,损害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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