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案例的实体分析:
一、涉诉访主体访之目的追求。
作出访的行为必定存在其目的的追求。分析涉诉访案件可以得出以下经验性的结论:以原告为涉诉访主体之目的追求,主要集中在执行方面,或认为执行不作为或执行不力导致生效裁判未履行,通过访的方式实现裁判权益;以被告为涉诉访主体之目的追求,集中于认为司法裁判不公,要求改判或撤销生效裁判,或以此延缓履行法律义务;以代理人为涉诉访主体之目的追求很特殊,一般与代理人自身利益相关联,主要发生于非律师代理人,或为代理的亲属访,实现诉讼目的,或因是风险代理,裁判导致代理利益不能实现,通过访实现代理之初的利益预期。
二、诉、访及涉诉访的含义、特征。
(一)含义区分
诉,是基于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为对方,向特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
访,又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机关处理的活动[3]。
涉诉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法院反映涉及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的各类案件的情况,提出建议和投诉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4]。
(二)特征比对
1、诉、访特征比对。
特征一、诉和访的主体不同一。诉的主体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启动审判程序且符合《民诉法》、《行诉法》受理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为原告,被诉方即为被告。刑事案件则由公诉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审判,接受审判并受司法裁判拘束者,即为被告人;访的主体是具有宪法规定权利义务,对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意见或请求解决具体事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告,被访对象为国家各级权力或行政机关。
特征二、诉和访的诉求不同一。诉的诉求明确具体,限于《民事诉讼法》108条和《行政诉讼法》41条“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权益救济请求,这些请求在诉状中明确列明,在诉讼过程中相对固定,即使发生变更也应在法庭调查前,且应重新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间;访则可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即个人权利义务的保护或实现都可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在访的过程中,诉求会随着时间的推进和社会变化发生变动,具有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