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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宪法世界宪法新标杆

  

  加拿大首任总理麦克唐纳甚至建议将加拿大这个新诞生的国家定名为“加拿大王国”,后来英国政府担心这种明显的君主制倾向会触怒美国,未予采纳。后根据《圣经》中《诗篇》第72节“Domin-ion”一词,将这个新国家定名为“加拿大自治领”。


  

  19世纪20年代开始,加拿大各地发生了政治改革运动。虽然这项运动很快平息,却引发了英国政府的震动。1838年英国政府任命德拉姆任加拿大总督。德拉姆向英国政府报告说,殖民地政府和公众严重对立,主张在各省建立责任制政府,给殖民地一定的自治权。


  

  他还认为,英裔和法裔民族之间的矛盾才是最大不安定因素。在此报告基础上,英国议会于1840年7月23日颁了《联盟法》,在形式上将加拿大统一起来。1848年,经过拉方丹和鲍德温等人的努力,加拿大建立了责任政府,意味着加拿大开始获得了有限的自治权。


  

  1864年前后,加拿大各地开始出现联合趋势。加拿大出现了一批律师和议员为代表的“联邦之父”,他们在各殖民地之间巡回演讲,并多次前往伦敦,起草了“不列颠北美协议”。


  

  在此基础上,1867年3月29日英国议会通过了《不列颠北美法》,该法序言称:“今以加拿大、新斯科舍、新布伦瑞克诸省,各自以其意愿订盟,联合为一属国,以隶属于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国之王权下,以愿有宪法以资遵守。”这部法案是加拿大历史上最重要的一部成文宪法,规定了联邦议会和省议会的立法权:凡被认为具有全国性意义的权力机关应授予较高的联邦机构,而基本上属于省的、地区的或私法性质的问题则委托各省负责。


  

  不过,1867年宪法仍不是一部独立的主权国家的宪法。因为当时英王仍然是自治领的元首,掌握着加拿大的制宪权、修宪权、最高司法权、外交权等等。但是,这部宪法的意义在于,它使加拿大由分散的殖民地结成一个联邦,开始向独立的主权国家迈进。


  

  进入二十世纪之后,加拿大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力和民族自信心的增强,使其越来越希望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一战之后,加拿大第一次以独立国家身份签署国际和约———巴黎和平条约,又成为了国际联盟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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