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最初的英式宪政文件清楚地表明了英国的殖民立场,即通过推行英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语言、宗教和移民政策,使加拿大“英国化”。这部宪政文件有着许多不利于法国移民的规定,比如不允许天主教徒担任官职(法裔居民主要信仰天主教,英裔居民主要信仰新教);在司法制度上,新建的法院也只能援用英国法,只允许英律师出庭辩护。
这一同化政策,在英裔居民占多数的地区是比较成功的,但在魁北克遭遇了强烈抵制和反对。由于法裔居民的顽强抵抗和北美十三州独立浪潮兴起,英国政府担心魁北克会倒向北美十三州,遂放弃了在魁北克强制推行英国秩序的初衷。而是采用了一种“分治”策略:对魁北克通过了1774年的《魁北克法》,恢复了新法兰西时期的法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允许法裔天主教徒担任某些政府官员,允许天主教僧侣征收什一税,允许保留以封建领地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等级制度。法案还同时规定英语和法语同为法庭上公用的官方语言。
这部法案一时平息了法裔居民的抗议,使魁北克原有的宪政秩序得以保留。与此同时,也为加拿大宪法上的长期分裂埋下了伏笔。此后,加拿大的英裔居住区和法裔居住区的分隔和疏离,亦被这些宪政性文件确定下来。英国普通法和法国民法传统在这个国家内的两个区域内互相排斥。无论是《1791年宪法法》,还是《1840年联盟法》和《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都未能根本地改变这一局面。
温和的独立之路
和近在咫尺的美国不同,加拿大的独立之路是缓慢平和的。美国通过暴力革命推翻英国统治,强调自由、平等的价值。如果政府无法实现这些价值,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然而加拿大则相对温和许多,无论是法裔还是英裔,都不具有“以革命创立新国家”的动力。法裔主张“和平、秩序与良好的政府管理”,强调“宪政制度下的专制”,则英裔则希望尽可能地保留英国的宪法和政治传统,制定一部“原则上与大不列颠王国相类似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