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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宪法世界宪法新标杆

  

  多民族的马赛克


  

  加拿大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很早就享有“多民族的马赛克之国”的称号。据统计,加拿大的基本居民包括50多个民族成分,其中数量最大的是英裔加拿大人和法裔加拿大人,约各占总人口的42%和26.7%。其他欧裔(主要来自意大利、乌克兰、德国、爱尔兰、西班牙等国)13%;土著居民(包括印第安人、米堤人和因纽特人)3%;其余来自中国、印度、日本、韩国以及墨西哥等拉美及非洲各个国家。


  

  在加拿大的自治独立史上,影响最大的是来自两大宗主国的法裔和英裔民族,他们被称为“两大建国民族”。然而长期以来,这两大建国民族之间的关系时常笼罩着不愉快的气氛,这种气氛也使得加拿大的制宪之路变得分外微妙。


  

  早在法属殖民地时期,加拿大就开始了建构宪政之路。1608年,来自法国的殖民者尚普兰(SamueldeChamplain)在魁北克建立了堡垒,作为他们在加拿大与印第安人交换毛皮和其他土特产的货栈,日后成为法国在加拿大进行殖民活动的桥头堡。


  

  1627年,根据《王室法令》,法国在加拿大成立了新法兰西公司。由于该公司由100名有钱的股东组成,因此又称“百人公司”(LaCompagniedescentassocies)。百人公司对北美殖民地拥有统治权,并于1647年开始建构这块土地上的宪政秩序,包括建立最初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最高议会”(conseilsouverain)。


  

  最高议会由总督、蒙特利尔总督、魁北克大主教以及耶稣会会长组成。1663年,法王在解散百人公司后却保留了最高议会,并在加拿大建立类似于行省的宪政秩序,主要的官员由法王任命监控,包括负责军事和外交的总督、负责天主教事务的主教以及负责殖民、财政、司法和行政工作的省长。


  

  与此同时,法国的法律制度也被移植到这里,其核心是集权主义和等级制度:权力集中于上层,民众在宗教、政府和阶级关系方面习惯于服从,很少有宗教独立、政府自治和等级平等的要求。用加拿大研究专家宋家珩的话说:“新法兰西信奉有秩序的权利,而不是自由;强调的是责任,而非权利。”


  

  然而英属殖民地时期盛行的,则是完全不同的政治思潮。1756年,英国和法国开始了七年战争。1759年英军攻克魁北克,1760年9月攻占蒙特利尔。新法兰西居民一夜之间成了英国国王臣民。加拿大土地上建立起了英国式的殖民统治。1763年10月7日,英国政府公布了《王室公告》,这是英属加拿大第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王室公告》规定:“(1)在加拿大建立民选政府;(2)通过普选设立立法议会;(3)英属加拿大划分为魁北克、新斯科舍、纽芬兰和鲁帕特兰4个部分……(5)废除法国民法典,代之以英国普通法;建立英国式的议会制度和司法制度。‘根据法律与公平原则,在同英国法尽可能一致的前提下,审理和裁决各类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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