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章还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法律权利,包括:(1)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2)不受不合理的搜查或者扣押的权利;(3)不受任意拘留或者监禁的权利;(4)在被逮捕或拘留时,迅速被告知理由、聘请和通知律师以及取得人身保护令的权利。(5)被指控为犯罪时,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无罪推定以及一罪不再审等权利。(6)免受酷刑的权利……
为了回应加拿大的特殊国情,1982年宪法第16条至20条还专门规定了语言方面的平等权利:英语和法语是加拿大的官方语言,在加拿大议会和政府的所有机构中使用它们时具有平等的地位、权利和特权。在议会的任何辩论中或者在议会的其他程序中,每一个人都有使用英语或者法语的权利。议会的制定法、记录和出版物,用英语和法语印刷和出版,并且两种语言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此外,任何公民在政府办事时,如果文本材料或工作人员使用的是自己不熟悉的英语或法语时,都有获得自己熟知的法语或英语服务的权利。换句话说,公民并不因为这个国家有两种官方语言,而必须同时学习和使用这两种语言,但是公务系统则应该同时平等地提供这两种语言的服务,以便不论是说法语还是说英语的人来办事时,都真的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之所以被称为新时代宪法的“重要样本”,是因为这部宪法还对一些新兴的、特殊的权利加以保护。比如,对于曾经惨遭殖民者杀戮驱逐的土著居民,包括印第安人、米堤人、因纽特人和混血民族,这部宪法第二章规定应予以平等保护,并尊重他们所拥有的自治土地的权利,并保护他们通过这些土地获利的权利。
同时,在少数民族地区,政府还必须保障他们以少数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应该鼓励各少数民族保留它们各自的文化传统,并与其他加拿大人分享。除了保护少数民族外,第三章还对地区不平衡问题进行回应,规定联邦和各省议会应该尽力缩小地区差距,“为了加拿大人的幸福提供均等的机会……以减少机会悬殊……并为全体加拿大人提供质量合理的基本的公共服务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