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宪法世界宪法新标杆
林海;莫纪宏
【摘要】美国是以暴力方式走上了独立之路,加拿大则是以一种宪政和法律的方式,在普通法的框架内一点一点争取到了完整的立宪权和修宪权。目前,1982年加拿大
宪法正逐步取代1787年美国宪法的地位,日益成为世界
宪法新标杆。
【关键词】加拿大
宪法;世界
宪法;新标杆
【全文】
1982年4月17日,加拿大议会通过了新宪法,并废止了旧宪法。新宪法生效的7月1日,从此改名为加拿大日。
这部宪法以因保障“权利与自由”的特色而闻名于世,特别是因为适应当代国际人权保障的趋势和要求,对一些新兴的人权给予普遍意义上的承认和保护,因此,被世界各国的宪法专家视为当代立宪的一个重要的“样本”。
1982年宪法:以保障“权利与自由”闻名于世
1867年7月1日,英国议会通过《英属北美法案》(BritishNorthAmericaActs)。这部法案的问世,意味着各英属北美殖民地组成了单一的加拿大联邦,并开始了长达百余年的制宪之路。然而直至1982年,加拿大才从英国手中收回了立宪权和修宪权,这个“多民族的马赛克之国”真正开启了独立篇章。
1982年宪法以《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作为开篇,确立了加拿大公民的四项基本自由:(1)良心和宗教自由;(2)思想、信仰、言论和表达的自由,包括出版和使用其他传播手段的自由;(3)和平集会的自由;(4)结社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