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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修改:公诉工作的应对路径选择

  

  公正和效率价值有时也很难兼顾。适用简易程序的代价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被告人权利的行使,因而从公正角度出发,在量刑阶段给予被告人必要的补偿是合理的。“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的量刑优待,立法上对此仍有改进的空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玫呼吁,以美国的辩诉交易为例,若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则无需进行普通程序审判,案件直接进入定罪量刑交易,从而给予被告人适当减轻刑罚作为对价。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鼓励被告人选择的角度出发,应将从轻处罚视为对被告人利益损害的一种补偿。


  

  现状:公诉工作可能面临的种种挑战


  

  简易程序的立法完善,应当是提升诉讼效率,实现程序分流、繁简得当的难得机遇。检察机关应当以简易程序变革为契机,推动公诉工作科学发展。在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规定过程中,检察机关首先应当关注、应当警惕的,不是简易程序适用的进度,而是适用该程序可能面临的诸多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将给公诉工作带来较大影响,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应对,有效解决。”王军强调,简易程序的修改对公诉部门的办案观念产生较大影响。首先,要求公诉人树立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都必须出席法庭的观念和全程庭审监督的观念。其次,对公诉人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实体判断;对量刑建议能力的要求;对程序驾驭能力以及抗诉能力的要求。最后,简易程序出庭可能造成工作量的增加,对公诉工作的人力、物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检察机关贯彻简易程序的关键在于对司法操作中微观问题的正确把握。“在执行简易程序时需要梳理程序简化的具体内容,特别要关注哪些程序是不能被简化的。”王敏远指出,1996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是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能简化,新刑诉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对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确认程序的规定,即认罪的真实性确认程序不能简化(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并且关于量刑的程序也不应省略。除此之外的其他程序,原则上都可以简化,包括宣读起诉书、证据调查程序等。


  

  “简易程序出庭带给基层检察院的工作量的增加是有限的,而集中起诉所要求适用法律和量刑标准的把握却对其提出最大挑战。”刘玫认为,简易程序量刑阶段控辩双方的对抗有所增强。但由于适用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庭审阶段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在案件事实方面会有所减弱,而争议的焦点将集中体现在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这才是带给基层检察机关的真正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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