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修改:公诉工作的应对路径选择
张敬博
【关键词】简易程序;公诉
【全文】
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时代的开启,中国的刑事司法即将步入一个全新的时代。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通过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对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科学配置了检察公诉资源,有利于简易程序中检察功能的发挥,为公诉工作便捷高效开展提供了机遇。
观念:效率和公正价值的深度博弈
为进一步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工作方向,把握重点环节,切实做好适用简易程序公诉工作,《人民检察》杂志社的五月“检察聚焦”栏目特邀请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新刑诉法中有关简易程序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立法修改的目的一般从解决司法现实难题和顺应诉讼规律两个维度来展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王军认为,此次刑诉法修改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解决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提升了司法效率;同时提出检察机关应当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公诉,着眼于司法公平的价值,使简易程序更加符合诉讼规律。“简易程序的便捷高效是建立在公正价值之上的,这种程序简化是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的缩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表示,此次刑诉法修改简易程序中特别重视公正价值的彰显,对程序的正当性着重予以了关注。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三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将简易程序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之上的要求。其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体现的主要是实体公正的要求,而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则主要体现了尊重权利的程序公正要求。
“从新刑诉法规定来看,立法机关力求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努力在公正和效率两种价值之间寻求平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曾庆云认为,新刑诉法对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其实是在公正和效率价值间妥协的产物。从追求司法效率的角度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规定的限制,结合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可以缩短绝大多数案件的庭审时间。从对程序公正的追求看,简易程序虽然对庭审程序有一定简略,审理期限要求较短(在受理后二十日审结),但对当事人的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基本诉讼权利仍予以充分保障,并且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愿;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克服了公诉人不出庭造成的庭审诉讼结构的缺陷,凸显公诉权行使的完整性,增强了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的力度,强化了对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律监督,避免了监督的盲点,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