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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权

论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权



——基于公民权利救济的考察

王莹


【摘要】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不断推进,西部各省在基础设施以及各类加工业、服务业上进行了大规模投资,伴随着这种资金和物资的流动必然会促进人口的流动,作为我国一些重要少数族群的聚居地,西部地区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从农村走向城市。但是这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权、失业保险权、医疗保险权、工伤保险权、生育保险权等社会保险权常常得不到实现。基于公民权利救济的考察我们得知,要真正实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保险权方面的“主观权利”,必须运用权利救济规范和机制,以保证其“客观法”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社会保险权;权利救济
【全文】
  

  公平、公正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是现代社会制度设计的重要价值理念和依据。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效率的最大追求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平,导致一部分人的生存和发展危机,这就要求在市场之外能有一种权利的实现来弥补市场的这种缺陷,实现社会的公平,这种权利便是社会保险权。作为社会保障权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权实际上就是国家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权利形式,是国民收入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转移。本文将从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及其社会保险权的概念出发,通过对其社会保险权的实现状况的分析,探析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保险权的权利救济之道。


  

  一、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保险权的界定


  

  “城市少数流动民族人口”是在我国特有的以城乡二元结构为基础的户籍管理制度的背景下产生的。在此概念下,“流动”指的是少数民族人口从传统的聚居地或世居地流入城市的社会流动。从广义上看,这种社会流动不仅包括职业的流动和迁移,而且还包括宗教信仰的改变、结婚、收入的增加、失业及政治联盟的变化[1]。根据我国大杂居、小聚居的少数民族分布特点,城市中的少数民族人口并非由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单独组成,同时还存在着一些世代居住的少数民族人口和新进少数民族人口。相较于后两种城市少数民族,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不具备居住城市的本地户籍,而在城市中世代居住的世居少数民族以及在城市中刚刚落户的新进少数民族则具有当地户籍。因此,我们可以归纳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特指那些“非当地城市户籍,但在当地从事各种工作和活动的少数民族人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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