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人权保护入手抓稳定
与社会上普通人群不同,在押人员身处“大墙”之内,监管场所的封闭性以及监管人员与被监管人的特殊关系,客观上使在押人员具有弱势群体的特殊属性,容易发生漠视甚至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和治国理政原则。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监管场所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工作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强化监督等措施,切实保证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近年来,少数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反映出监管机关和检察机关存在监管不力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也折射出一些监管执法人员和检察人员执法理念不适应形势发展、保障人权意识严重缺失的问题。被监管人虽然是具有一定特殊身份的公民,但其个人尊严和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有义务为其行使和实现未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权利提供必要的帮助。被监管人来源于社会,每一名被监管人都涉及到社会的一个甚至几个家庭,可以说,在押人员牵涉千家万户的关注。所以,检察监督要从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入手,在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将消极因素化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从改造质量入手抓稳定
改造质量的提高是长治久安的重要途径,改造质量是决定性、长远性的稳定基石,是最根本的稳定。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和控制犯罪,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2008年,周永康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要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质量取得实效。这一首要标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念,要求监管工作必须把教育人、改造人放在第一位,把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作为首要任务。我们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监督监管机关将教育人、改造人放在首要位置,促进被监管人真心悔过,使其不再继续危害社会、危害他人。
五、从防范和应对入手抓稳定
在押人员脱逃、死亡等监管场所重大突发事件,不仅直接影响监管场所的监管秩序和安全稳定,严重危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而且容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损害我国法治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在押人员脱逃、死亡等监管场所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的考验。要加强对监管执法的动态监督,经常深入监区开展巡视检察,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管安全隐患和漏洞,防止监管事故和违法行为发生。一旦发生监管事故,要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查,及时妥善处理。发现重大舆情后,要迅速了解掌握舆情的起因及反映的情况,配合监管单位及时与舆情发生的源头媒体进行沟通协调,防止事态扩大。不能在未查清事实、未明确责任的情况下,轻易下结论或者认同其他部门结论,更不能帮助监管单位掩盖事实真相,事态严重的,要依靠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妥善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