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监禁刑的高额成本与各项开支一直是各国财政的沉重负担。目前各个监狱都感觉到经费紧张,一方面,由于国家对监狱的投入有限,罪犯的物质生活待遇、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各项权利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由于监狱对社会力量的排斥,监狱工作与社会脱节,罪犯刑满释放后难以融入社会。社会力量被排斥在监狱管理工作之外,无法发挥作用。实际上,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社会、民间力量可以在监狱的教育、劳动、就业、医疗等多方面提供资助,缓解监狱经济压力,帮助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3.从行刑效果出发。监狱的封闭式管理使得监狱几乎与世隔绝,自成一个封闭的社会,从而加剧了罪犯的监禁痛苦。美国著名犯罪学者格雷沙姆·塞克斯在《囚犯社会》一书中论述了“监禁痛苦”。他认为,监禁给被监禁的罪犯造成五大痛苦:自由的剥夺、异性关系的剥夺、自主性的剥夺、物质及受服务的剥夺、安全感的丧失。监禁刑内容及执行方式不符合人道精神、违背人性集中体现于这五个方面的“监禁痛苦”。囚犯因为犯罪被监禁,监禁不可避免地存在弊端,或使其更加憎恶社会。而从行刑的人道主义理念以及社会化原则出发,给予囚犯人道主义的待遇,鼓励囚犯尽可能与社会接触,能够促使囚犯顺利回归社会。探索在封闭的监禁与开放的社会之间应该坚持的尺度,是学界的重要课题。我国监狱一般都是戒备森严,服刑人员入监以后,家人难以与他们见面。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回家,发现物是人非,与家人亲情淡漠,对未来的生活则充满了担忧与不安。一些罪犯在刑满释放后无法融入社会,从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因而完全封闭式的监禁对于罪犯的改造而言,存在诸多负面作用。
4.从法律和政策出发。我国一贯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和政策。但实践中,“重刑主义”观念盛行,刑罚适用更多地强调了惩罚而忽视改造、教育。监狱的社会化变革有利于纠正司法实践中的报应刑主义和重刑主义的思想,回归法律原旨,同时也是对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
二、监狱向社会的开放——准开放式处遇制度的建立
开放式处遇制度是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墙、铁栅栏、手铐等形式,减少对服刑人员自由的限制,尽量地缩小监狱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差距。开放式处遇制度的实质是通过模拟与正常社会生活相一致的行刑环境,从而达到使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之目的。开放式处遇制度源于1891年瑞士的监狱改革者开勒海尔的监狱改革,他认为传统的封闭式的刑罚执行方法蔑视人的尊严、剥夺人的自由,从而使受刑人与社会隔离,产生孤独感并逐渐失去社会再适应能力;于是他在瑞士创立了无围墙、栅栏等安全警戒设施的监狱,监狱环境与一般社会生活相近,在平时的教育中,注重激发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与自主意识,矫正效果良好。开勒海尔的改革被后来的刑罚改革者相继模仿。开放式处遇制度由于有利于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符合了刑罚人道主义的发展趋势,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已成为各国监狱改革的方向与目标。美、英、法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都有开放式处遇制度,比较有特色的有美国的一些中间刑罚形态(如周末监禁)以及法国的自由刑以及刑罚暂停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