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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与监狱的社会化变革

社区矫正与监狱的社会化变革


杨帆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狱
【全文】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显然,我国监狱制度的社会化改革又迈出了一大步。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随着行刑社会化的发展,社区矫正在世界各国被广泛采用。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我国在行刑社会化发展中的一次里程碑式的规定,是对自2003年全国试点社区矫正7年来试行成果的全面肯定。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开始施行,这意味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全面落实。此前,我国绝大多数被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其刑罚都在监狱执行。社区矫正极大地克服了监禁刑的不足,顺应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要求以及我国社会的发展需求,监狱的社会化变革要求日趋强烈。


  

  一、监禁刑的不足以及监狱社会化变革的必要性


  

  1.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马克思曾经精辟地指出,人的本质就其现实性而言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毫无疑问,人离开了社会将无法生存。社会交往是人的基本需要,社会的期望、评价以及社会环境是人赖以生存的土壤以及动力源泉。犯罪固然要受到惩罚,但刑罚要尽量地照顾到人性,脱离了人性的刑罚不仅不能改造罪犯,还会使他们丧失人性,被进一步推向犯罪的深渊。此外,狱外关怀可以给予罪犯改造以精神动力。中国人最重视家庭与亲情,所以实践中“亲情教育”被当做监狱教育改造最主要的手段。一些罪犯与家人见面或者获得了社会的支持后,重拾生活的信心,增强了责任感与义务感。可见,社会的帮助与理解是罪犯改造的重要精神动力。而常年的封闭生活、特定的生活环境会使得一些罪犯心理异常、人格分裂,监狱生活必须与外界保持某种程度的联系,社会的适当介入能有效地克服监禁刑所带来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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