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一般逮捕与附条件逮捕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附条件逮捕是一般逮捕例外性的补充,仅适用于某些“重大复杂”案件,与一般逮捕共同构成了我国的逮捕制度。
四、余论
一项新的制度--不论是法律制度,还是工作制度--的诞生,总是要经过理论的千锤百炼和实践的反复检验,而附条件逮捕制度还尚处在这一锤炼和检验的过程中。附条件逮捕制度从形式上看,是逮捕措施的创新,主要涉及的是审查批捕部门的工作,但实质上它以逮捕强制措施为轴点,有效地连接了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起到了推动刑事一体化的作用,也使得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业务联系上更为整体化和有机化。同时,重大案件和一般案件的逮捕标准相区别,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既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现有侦查技术的不足与重大复杂案件侦破取证较大难度之间的落差,也在实际效果上使得案件分流机制得到更多层次的建构。
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简单地将附条件逮捕视为一般逮捕,一旦完成了工作考核指标,补侦工作就失去了积极性;法定期限过后,侦查机关也疏于向审查逮捕部门汇报补充证据情况,径直向审查起诉部门移送案件。而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附条件逮捕在制度设计上并未充分考虑到侦查机关的主动性,只是被动地要求其补充侦查证据,并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时除了撤销逮捕措施之外,检察机关由于自身侦查知识和侦查能力的相对欠缺,暂时也缺乏其他的有力监督手段--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认真研究和完善。
【作者简介】
谭刚,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朱孝清:“论附条件逮捕”,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9期。
单引号内条文指向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60条第1款,该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相关法律法规还有《民通意见》第75、76条和《
合同法》第
45条。
松尾浩也著:《日本
刑事诉讼法》,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页。
详见顾永忠:“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新视角——论附条件不起诉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的立法建构”,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6期。
严格说来,附条件逮捕并非单单附有一定的“条件”,因其同时还要求条件在一定侦查期限内得以实现,所以还带有附期限的性质。
陈光中著:《
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页。
朱孝清:“论附条件逮捕”,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9期。
张兆松:“附条件逮捕制度批判”,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
有学者认为附条件逮捕是一种特殊的逮捕方式,附条件逮捕在适用时,虽然证据还达不到逮捕之条件,但加上所附“条件”,整个逮捕措施的适用已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参见宋智勇、宋尚华:“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正当性探讨”,载伦朝平等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0页。
有学者认为:……文本意义上的附条件逮捕,是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犯罪程序确实低于现行的法定标准,……但2006年8月《逮捕质量标准》施行之后,附条件逮捕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之后出现的问题,就不再是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合法性问题,而是司法适用的问题。参见李继华:“附条件逮捕的四个争论”,载伦朝平等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
重庆渝北区检察院《附条件逮捕实施办法》规定,附条件逮捕适用范围包括:(1)涉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刑事犯罪的;(2)涉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3)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4)其他罪行严重的。
宋毅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附条件逮捕案件分析”,载伦朝平等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3页。
李继华:“附条件逮捕的四个争论”,载伦朝平等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1页。
苗生明、王伟:“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0期。
宋毅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附条件逮捕案件分析”,载伦朝平等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9页。
汪建成:“附条件逮捕改革评述”,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同注⑵。
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页。
陶建平、张雪迎:“原则与例外——从诉讼证明要求和制度设计看附条件逮捕”,载伦朝平等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1页。
高景峰:“附条件逮捕的法律与现实价值”,载伦朝平等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同注(21),第39页。
即德国《
刑事诉讼法》第
112条第3项。该法第112条是对羁押理由的分列阐述,其中第1项为一般性理由,即有“急迫的犯罪嫌疑”;第2项是有“逃亡或逃亡之虞”和“使调查工作难以进行之虞”;第3项是“重大的犯罪行为”。此外,1976年刑诉法修改又增加第112a条,即“再犯之虞”。——笔者注。
克劳思·罗科信:《
刑事诉讼法》,吴立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4页。
冀祥德:“附定罪条件逮捕制度论”,载《法学家》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