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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会议之设置和权限探讨

  

  委员长会议与专门委员会在工作性质上具有类似性,在工作范围上又有全局与局部之分,这决定了它们之间可以是、应当是“指导”关系,《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5条明确规定委员长会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长会议与各专门委员会之间既然是“指导”关系,就不是领导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专门委员会之间才是领导关系,《宪法》第70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5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既然委员长会议对各专门委员会都不能领导,对常委会就更不可能领导。因此,认为委员长会议是常委会的领导机关(我国人大部门的许多同志以及研究人大制度的部分学者均认同委员长会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机构”),是对委员长会议性质的误读。


  

  (二)委员长会议处理的是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什么是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呢?根据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日常”的意思是“属于平时的”,如日常生活、日常工作、日常用品。[5]在一般情况下,“平时”是相对于“战时”或“特殊时期”而言的,但在这里显然不能完全这么解释。结合宪法68条第2款和我国的人大制度,笔者认为此处的“日常”工作所具有的“平时性”应是相对于“行使权力时”而言的,即常委会行使权力时不是平时,不在行使权力时才是平时。据此,“日常工作”可分为常委会会议期间的日常工作和非会议期间的日常工作,委员长会议对二者都有处理权,但处理的重点应是后者——非会议期间的重要日常工作。也就是说,委员长会议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在常委会闭会期间、但不局限于常委会闭会期间,而是也包括其开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首先,委员长会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在常委会“闭会”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工作明显具有“平时性”,属于日常工作。常委会每2个月才开一次会,[6]每次会议时间多在一周左右,一年的会议时间往往在四十天左右。这四十天之外的时间(除去节假日)无疑应属于“平时”,这期间的事务性工作就应属于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如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其次,即使在常委会“开会”期间,也有大量的事务性工作需要做,这些事务性工作也可由委员长会议负责其中一部分。常委会开会期间是常委会在行使权力,但这不等于常委会开会期间的所有工作都是权力性的工作。常委会开会期间的工作有两类,一类是行使职权,如委员们的提案、讨论、表决等,这是权力在运作;还有一类是为权力运作服务,它们可能发生在会议前,如提供、印发各种会议资料,也可能发生在会议中,如会议记录,还可能发生在会议后,如编发简报等。委员长会议承担的应是这类性质的工作(这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如把握程序),委员长会议不必直接操办太琐碎具体的事务,但可以对办事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因此在每次常委会开会期间召开委员长会议也是必要的。但委员长会议不应介入到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去,不能成为权力链中的一链。如果开委员长会议是因为“交付表决的议案要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表决”,[7]则委员长会议就有越权之嫌;同样,认为委员长会议“作为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其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既可以听取、综合协调各个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在程序上也较为便捷”,[8]也是有问题的。笔者认为这样解释常委会的“日常”工作明显不妥。“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属于日常工作吗?它是权力链中的一链还是为权力服务的事务性工作?“制定计划”恐怕是权力链中的关键环节,计划制定出来后剩下的问题就是执行,怎么计划就怎么执行,计划决定了执行。因此,委员长会议“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已经不是将委员长会议视为“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的机构”,而是将其放在了权力机构的核心位置上。


  

  (三)委员长会议处理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即委员长会议不是处理常委会所有的日常工作,而是只处理其中“重要”的日常工作,而对不是那么重要的日常工作,应由人大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处理,如常委会的种种善后工作——立卷归档、审议意见的整理交办、对被任免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的单独归档、编发工作简报等,应是办事机构的工作而不是委员长会议的工作。《监督法》第11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这一“意见汇总”的功能虽然具有服务性,但显然只是办事机构而不是委员长会议的工作。又如《监督法》第12条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中“发送报告”的职能也是办事机构而不是委员长会议的工作。此外,对政府部门汇报材料的事先审查,对人大常委会有关视察、调查或执法检查报告和程序性的文字材料的准备,对任免“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相关材料的提交,等等,都应是办事机构而不是委员长会议的工作。在这里存在着委员长会议和办事机构的分工。委员长会议与人大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都具有服务性功能,负责的都是日常的事务性工作,但二者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委员长会议的成员是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办事机构的成员是人大以外的成员(一般公务员);委员长会议的服务对象是常委会,办事机构服务的对象是“四会”(人大会、常委会、委员长会、专门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对常委会的日常工作有处理权,办事机构对其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主要不是处理,而多是梳理、整理;委员长会议负责的是重要的、相对宏观的、大局性的日常工作,其权力形式一般表现为决定,办事机构负责的是具体的、相对琐碎的日常工作,其权力形式一般表现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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