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益维度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析
金霞
【关键词】安全法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全文】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通向一种新的现代化》一书作者)给世人敲响了警钟:风险社会已经到来。自彼时起,“风险社会”成为人们审视未来社会各个领域发展走向的一种基本视角。在当前我国民间融资行为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方面能够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给金融领域的正常运行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对于被吸收存款的公众而言,其资金安全也处于高度的不确定状态。因此,刑法设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个人的资金安全、金融秩序的有序发展作为刑法保护的主要法益。在风险社会大背景下,从安全法益的维度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本罪的理解和适用将会更契合时代社会的需求。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安全法益分析
众所周知,法益是刑法保护的客体,保护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已经成为各国刑法的共同目标和基本任务。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国家反应,保障和促进生活共同体安全、和谐地共同生活是其主要的任务。在风险社会中,当行为具有高度侵害法益的风险时,刑法如果不介入,这种风险一旦实现对共同体的安全破坏将是灾难性的。有学者认为,“在现今的风险社会中,对安全的追求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加迫切,安全应当在法律理念的三个基本价值序列里被给予较之以往更多的关注。”[1]因此,在风险社会里刑法的任务更突出的是安全性,保证秩序共同体生活在安定、和谐的环境里是刑法的重要任务,因为任何社会必须在一种安全制度和安全秩序内才能保持良性地运行,这种安全的秩序也是任何共同体成员之间实现个体和整体的安全目的。[2]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解与适用也应当实现对金融秩序和公民个人资金安全的周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