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完善民行检察监督调查工作的思考

  

  三是求全责备,虎头蛇尾。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调查工作不同于自侦部门的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会面临着取证难、找人难、法院调阅卷难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而且,调查后的缠诉、息诉问题,也要认真审慎地予以考虑。所以,要保持清醒头脑,谨慎行事,从而保证调查工作循序渐进地逐步推进。不可开始满怀信心,遇到一些疑点、难点就退缩不前,垂头丧气。更不可求全责备,虎头蛇尾,这样做会给善后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要处理解决好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加强上级对下级的领导。领导是多方位的,既要对基层案件的初查工作精心组织具体领导,又要适时进行有机的协调;既要全面掌握基层案件进展情况,又要及时纠正案件查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能线索一转,什么都不管;案子期限一到,坐着听汇报。这不利于基层检察监督调查工作的开展和深入。


  

  (二)要争取人大的支持,协调好与法院的关系。各级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对检察院、法院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人大的支持,应经常向他们汇报监督调查工作情况,以求得人大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同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调查取证,涉及到法院的多个部门和环节,所以,我们还必须协调好与法院的关系,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包括与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建立一定的工作联系机制,力争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目的。


  

  (三)要采取异地调查的方法。县区院是基层单位,如果查处同一地域的案件,在工作中会面临一些实际问题,如人情关、面子关等,必然会给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阻力,不利于监督调查工作的开展。所以,应该采取由上级院组织领导,成立指导小组,抽调一定人员集中办案,统一指挥协调或者是举报线索异地基层院交叉进行初查,这样可有效的排除干扰,从而使监督调查工作达到好的效果。


  

  (四)解决好人员配备少,资源不足问题。检察机关是以刑事监督为主导地位的法律机关,已形成一种常态的工作机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有的单位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加之民事部门的人员配置少,年龄偏大,而且大多是从刑检转行过来的,专业知识匮乏,这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二人办案或一个组来进行监督调查工作,力量明显不够,会导致案件周期过长,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有效、妥善处理。笔者认为基层院检察长要高度重视民事检察工作,把民事检察监督调查工作作为是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开拓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分管检察长要具体组织实施,解决好一些民事检察监督调查工作存在的人员少、经验不足、保障不足等方面的问题,为民事检察监督调查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