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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民行检察监督调查工作的思考

  

  改变观念,统一认识。改变观念,就是要改变认识。只有认识统一了,观念才会转变。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调查,必然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而调查工作的开展先必须明确调查和侦查之间的关系。监督调查,是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前的审查,调查是侦查的基础;侦查却是立案后的调查,是调查工作的发展和延伸。调查是对判决、裁定及申诉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可以就一件事,获取一个关键的证据;调查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立案前的准备,其结果是是否立案或不立案。侦查是对涉嫌犯罪的调查,它必须是全面收集证据,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其结果是起诉、不起诉或撤案。这是二个不同的诉讼阶段、二个不同的概念,我们不能拿同一观念去对待二个不同的事情。所以,必须统一认识,改变观念,不然的话,就会导致监督调查工作违法。


  

  理顺关系就是要明确监督调查和自侦部门之间的关系。民事行政部门的违法调查所涉及的民事行政法律关系较多,专业性强,民行部门工作的干警,由于长期从事这项工作比较熟悉,有其优势;但在调查取证方面民行部门的工作能力就不如自侦、反渎部门,相对弱一些。另一方面,民行部门的监督调查工作,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传唤当事人及证人,不得冻结银行帐户和扣押物品,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征得检察长批准才能得到自侦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为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必须考虑到二个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既要合理补缺,扬长避短;又要携手并进,形成合力。只有在各个部门的通力协助下,才能真正达到查清案件事实,取得翔实证据,打击犯罪的目的。


  

  三、要纠正几种倾向,解决好几个问题


  

  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调查,笔者通过实践感到在坚持依法监督调查,抓住重点,改变观念,理顺关系的同时,还应注意纠正几种倾向:


  

  一是好大喜功,为办案而办案。监督调查工作是通过举报反映的问题去查证落实有无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切不可人为地去设想、揣摩整个案情的发展,更不可以为办案而办案。再就是好大喜功,刻意加大初查的力度和难度,这些做法,不符合我国疑罪从无的立法原则,也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精神。


  

  二是贪大求全,事倍功半。检察监督调查工作是一项琐碎纷杂的工作,民事行政部门的人员不多,如果不是有重点、难点的去查,而是面面俱到,胡子眉毛一起抓,兴师动众,劳神费力,反而会偏离监督调查工作的方向,致使贻误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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