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民行检察监督调查工作的思考
徐爱国
【关键词】民行检察监督
【全文】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调查工作,是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责。笔者就如何依法开展民事监督调查工作,把好立案前的审查关,保证案件质量及应该注意的事项等一些方面的基本问题发表初浅看法,仅供参考。
一、要依法调查,拟好提纲,找准调查方向
依法调查是一项认真细致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调查是以是否有违法的事实发生来追究当事人或者单位的法律责任,立案后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而刑事自侦部门的初查一般是以具体实施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及相关证据开展调查取证,立案后直接侦查。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等同和混淆。
依法调查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查。而认真细致的调查需要从基础工作开始,即:一是要事先熟悉申诉人申诉的案情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分析、区分它们之间存在的相互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把握住调查工作中各个环节的重点,确定调查工作的方向。二是要在调查方案拟定后,需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才能启动监督调查程序。三是依法调查,依法调查它还具有规范性和法定性的特点,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按计划、分阶段、有目的地实施。如遇特殊情况(案件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人员调离、工作受阻等原因),拟定好的方案,经请示汇报后,可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拟定提纲,就是做好检察监督调查工作的计划与安排。在拟定计划时,要对案件的艰巨性、复杂性、艰苦性做好充分的准备。笔者认为主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特殊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调查工作,既要考虑案件事实存在的普遍性和共性问题,也要考虑案件本身所涉及到的特殊性问题。每个案件它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把握住特点,就是抓住了弱点,找准了方向。掌握了其特殊性,就能使我们有针对性地解决和处理好各个阶段的不同问题。
(二)阶段性。调查工作的开展有几个不同的阶段,即:取证阶段,要尽可能多地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对双方当事人有利无利的证据;询问阶段,要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了解申诉人的诉求和问清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以及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调阅卷阶段,要通过阅卷找出法院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有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违反法律程序和在强制执行工作中是否有违法行为的发生;梳理阶段,对整个前期初查工作进行必要的整理和筛选,从而决定是否立案或不立案、终止调查等结论性意见;结案回复阶段,通过调查和作出的决定,拿出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并给予举报(申诉)人负责任的回告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