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多的原因及对策

  

  四、遏制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多的几点建议


  

  目前,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多的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要进一步遏制“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多”的蔓延势头,需要从立法上完善、从量刑上规范、从制度和监督上健全。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大刑罚对职务犯罪的震慑力度。一是建议立法机关对职务犯罪刑罚及适用缓免刑进行进一步的的修改完善,使之具体化、规范化,避免刑罚的过于宽泛、原则;二是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共同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的原则和具体标准加以规范。如最高法院在1996年发布的《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这个规定就较为明确和规范,但由于这个司法解释是一九九七年刑法修改以前颁布的,对此解释是否适用于修改后的刑法认识不一,加上这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缓免刑的“价码”也水涨船高,实际上已很少实行。


  

  (二)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强化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量刑建议权。进一步深入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将职务犯罪案件纳入量刑规范化改革,一方面出台明确的量刑机制,参照一般刑事案件严格规范法官的量刑过程,特别是对“自首、立功、积极退赃、悔罪表现”等情节的认定,防止因法官的个人因素而出现不同判决的结果。另一方面强化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量刑建议权,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唯一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司法机关,对了解犯罪人的作案手段、危害后果、悔罪情况等具有特殊的优势,应当加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由公诉人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目的、手段、情节等因素,对被告人量刑和是否适用缓刑进行分析和论证,并明确提出可否适用缓免刑的意见,参与对缓免刑适用的判断,同时也监督缓免刑的适用。


  

  (三)积极探索和推行职务犯罪案件异地审理制度,避免来自权力的干扰。因为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的特殊性,在当地审理,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群众也会质疑审判公正性。近年来,我国不少高官贪腐案件都是异地审理,如上海陈良宇案、北京刘志华案、广东陈绍基案等均是如此,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据息,最高法和最高检也正酝酿出台规范性文件,扩大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适用范围,建议相关部门尽早出台相关规定,切实推行职务犯罪案件异地审理制度,实现职务犯罪案件异地审理的常态化,以避免审判受到各个方面的干扰,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