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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多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多的原因及对策


马涛


【关键词】职务犯罪;缓免刑
【全文】
  

  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一种人道、宽缓、经济的刑罚运用制度,体现了刑罚是以教育为主的宗旨,适应了国际轻刑化的趋势,在发挥刑罚的教育作用,化解社会矛盾及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些年来,在职务犯罪案件判决中出现了适用缓免刑过多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不少人认为,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过多不仅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也是对贪污腐败犯罪的一种变相放纵。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管中窥豹,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过多的原因及遏制对策进行一点简单的分析。


  

  一、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过多具有普遍性


  

  有数据表明,我国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在2001年为51.38%,而到2005年递增至66.48%,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又递升到了69.7%,其中特别是渎职侵权犯罪缓免刑判决比率更是高达85.4%,而据统计同期的其他一般刑事犯罪适用缓免刑的比率为20%左右,相比之下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过多、比率过高的现象十分明显。针对这一情况笔者也曾了解过本地的职务犯罪案件判决情况,大至跟上述数据差不多,可见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过多并非某一地方的个别现象,已经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普遍现象,而且还有逐年递增之势。


  

  二、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过多的弊端


  

  (一)罚不当罪,有悖法治精神和刑法规定。一方面是对刑罚公正性的破坏,刑罚公正性实质上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现,但与同期一般刑事案件的缓刑率相比,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刑率明显高出,会让人感觉是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特权的复辟,这种量刑上的失衡,势必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产生冲突,有违刑罚公正的要求。另一方面表现在对实体法的违反,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对职务犯罪的处罚,第一款规定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死刑;第二款规定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无期徒刑;第三款规定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以上条款规定,适用缓免刑的案件似乎不多,不应该存在缓免刑过多的问题,但在实践中,个人贪污受贿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甚至超过10万元仍然适用缓免刑的情况却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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