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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察武器使用权的立法规制

  

  (二)规定使用武器的原则


  

  警察执法中遇到的情况错综复杂,实践中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瞬息万变,当警察对于是否使用武器难以把握时,发挥原则的指导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笔者认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立法中应体现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警察使用武器的目的必须合法,行为必须依法,这是评价警察使用武器行为正当性的重要标准。人民警察必须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使用武器,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武器的作用,同时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紧迫威胁原则。紧迫威胁原则是指警察只有在必要时,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将会对警察或者第三人造成紧迫威胁,而这一威胁又可能造成死亡或重伤时,警察才可以使用武器。提出此原则的一个很重要的依据是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其第3条对各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做出了指导性规定:“执法人员只有在绝对必要时才能使用武力,而且不得超出执行职务所必需的范围。”本条评注(c)款中,更进一步确定了使用武器的原则:“使用武器应认为是极端措施,应竭力设法特别不对儿童使用武器。一般说来除非嫌疑犯进行武装抗拒或者威胁到他人生命,而且其他较不激烈措施无法加以制止或逮捕时,不得使用武器。”本规定是警察使用武器的“国际标准”。我国是该规则的缔约国,此规则对我国警察使用武器具有约束力。[4]


  

  (三)细化使用武器的条件和程序


  

  立法明确规定使用武器的条件和程序对警察的执法行为而言,具有规范和预防作用,是防止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权的重要手段。我国目前立法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仍比较粗疏,有必要进一步细化。


  

  1.武器使用条件。如前所述,《条例》的某些条文对使用武器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泛,以致实践中不易把握。笔者认为,应出台警察使用武器的实施细则。在立法中明确“使用”、“判明”、“更为严重危害后果”、“警告”等关键词语的含义,规定拔枪、举枪的时机。鉴于实践的需要,可增设条款明确规定对动物和无生命之物可以使用武器,但是必须在立法中规定事先应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子弹反弹、穿透,碎片飞溅伤及第三人或其他财物,否则构成违法。


  

  2.武器使用程序。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进一步细化使用武器的程序应是立法的发展趋势。笔者建议,在事前程序中,细化警告程序,例如明确规定口头警告与鸣枪警告的关系,鸣枪警告鸣几枪、鸣枪方向等应有细节。在事后程序中详尽规定拔枪、举枪以及开枪的事后报告和调查程序,这不但能够使法律文书管理规范化,更重要的是,一旦事后发生行政复议或诉讼,执法机关也能够履行举证的要求。另外,还可增设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制度,使警务活动公开、透明化,消除群众误解;建立精神或心理医生门诊,消除开枪事件可能对警察造成的心理后遗症;为警察提供法律诉讼咨询协助,体现对警察的人性化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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