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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察武器使用权的立法规制

  

  3.行政法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对武器的范围、使用原则、目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律责任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第9条规定,警察判明有放火、决水、爆炸等15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第10条规定了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第11条规定了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看守所条例》规定了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越狱或者暴动等情形,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4.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海关总署、公安部发布的《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等对于不同情形下警察如何使用武器做了相应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警察武器使用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授权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具有多层次性,既有法律,也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二是有权使用武器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海关缉私的人民警察;三是我国警察武器使用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有待完善。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


  

  1.《条例》的立法阶位较低。《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依据《条例》使用武器将直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甚至生命权造成损害。这与《立法法》第8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之一般法律保留规定,以及第9条关于“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专由法律规定之绝对保留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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