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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察武器使用权的立法规制

  

  从实践分上看,近些年,我国犯罪暴力化的倾向越来越突出,造成警察在执行职务中面临的危险与日俱增。据公安部最新统计:2007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的警察3382人,其中因公牺牲170人,因公负伤3212人。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而牺牲的23人,负伤1803人,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3]基层警察要求配备武器,放宽武器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此,公安部开展了大范围深入调研,共同商讨,以此为契机制定出台相关法律规范来保护警察的合法权益。这也唤起了人们对警察武器使用权进行立法规制的理性思考和现实期待。


  

  二、我国警察武器使用权立法规制的现状


  

  (一)我国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依据


  

  1.宪法。《宪法》第12条、第13条、第33条、第37条的规定均体现出公法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法益保护。作为根本大法,宪法精神无疑对警察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有着指导意义。依此,笔者认为警察使用武器的目的,从宏观上讲,即在于保护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换言之,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是警察武器使用权正当性的根基与核心价值。


  

  2.法律。《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戒严法》第4章第28条规定了戒严执勤人员在戒严地区使用枪支等武器的特别情形。《监狱法》第46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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