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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察武器使用权的立法规制

我国警察武器使用权的立法规制


徐速


【摘要】本文从立法规制的角度,对我国警察武器使用权进行了分析。在阐述我国警察武器使用权立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总结了目前我国警察武器使用权立法规制的现状,针对立法缺陷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其可操作性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警察使用武器的执法实践产生指导作用。
【关键词】警察;武器使用权;立法规制
【全文】
  

  使用武器是警察的法定职权,是警察权中最为极端和严厉的强制手段。一方面,警察在执行公务、处置突发事件时使用武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以及自身生命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暴力袭警和警察违法使用武器致人伤亡的事件频发,凸显出警察武器使用权立法的种种缺陷。在执法一线,许多应该配枪的警察主动申请不配枪,究其原因,大多数警察把握不准武器使用条件,要么不敢使用,遇险退缩,有辱使命;要么赤手空拳,无谓地牺牲。对于这样的矛盾,笔者试图从立法层面来积极寻求解决的出路。


  

  一、对我国警察武器使用权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警察的武器使用权更是如此。武器使用权是警察的法律特权,警察在执法中往往处于强势,而相对人处于劣势,其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因此,各国立法对警察武器使用权都作了严格限制。从更深层次看,警察武器使用权的性质,只是应急处置权和采取强制措施权,而不是处罚权和制裁权,更不是定罪量刑权。因为按法律的一般原理,未经合法的审判机关定罪,任何人都只是犯罪嫌疑人。因此,警察武器使用权无异于以国家暴力侵犯公民权利,可以说是警察所有权限中最极端和严厉的,是未出现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与秩序以及个人生命健康的情况时绝不应动用的权力。而且,抛开使用武器的行为合法与否,有时造成的社会后果,甚至远远超出了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或死亡,一起用枪事件被媒体广泛报道渲染之后,很可能导致警察和民众之间的对立,经久难消。因此,使用武器不可不慎重,必须严格依法规制。


  

  (二)可行性


  

  从理论上看,警察武器使用权是指人民警察为了履行职责依法对他人使用武器的权力,是警察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行政权的本质。在警察使用武器的实践中,很多情况都需要其临机处断,这与武装力量使用武器装备的军事权相比,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因此,可将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力视为准军事权。但从本质上看,它不同于军事权,具有执法性,属于立法可规范的权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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