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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外就医期间犯新罪的侦查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及时收监。


  

  本案中唐某保外就医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出,不仅违反保外就医纪律规定,且实施运输毒品2900克,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在保外就医期间又实施犯罪行为熏应当属于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情形, 保外就医期间重新违法犯罪为法定收监情形之一,因而应撤销保外就医决定,直接将其及时收监。同时,唐某保外就医期间的重大犯罪行为充分说明了相关监管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去向无从掌握,对监外执行罪犯虚管、漏管、脱管、失控,监管部门严格说存在一定失职,批准唐某保外就医的监狱管理机关理应立即终止保外就医,将唐予及时收监执行。但问题是该案中唐某运输毒品案发地公安机关在控制唐某对其立案侦查后立即函告其服刑监狱要求收监,该监狱以唐某保外就医期间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由发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拒绝对唐某撤销监外执行,不予以收监。


  

  二是由新罪案发地看守所予以收押。


  

  办理依据如下:


  

  其一,根据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7条: “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直接通知原所在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解回收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这说明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管辖。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是否需要履行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规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刑期未满前,还是犯人,只是执行的场合不在监狱、劳改队,而在社会上。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重新犯罪时,当地公安机关可先行拘押,再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原属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后,不必履行新的逮捕手续……。如所犯新罪需要起诉判刑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新的犯罪事实侦查核实后,按法律程序提请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起诉、审判,并及时将审判结果通知原押劳改机关。……”。这说明当地公安机关可先行拘押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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