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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边防巡逻查获不明财产的法律处理

论对边防巡逻查获不明财产的法律处理


程喜


【摘要】中缅边境某边防派出所民警巡逻执勤途中查获性质不明人民币现金20万元。本文针对该起特殊事件展开法理分析,提出四种处理意见,并在现有法律筐架内作出最佳处理。
【关键词】边防执勤;无主财物;上缴国库;分析
【全文】
  

  一、案情来源


  

  2009年3月,根据部队工作安排,中缅接壤地区的某边防派出所三名警务区民警到边境一线巡逻,当行至一条出入境境便道(非授权出入境通道)附近,发现前方200米处从缅甸一侧驶来一辆红色摩托车,驾驶人看到民警后立即调转车头沿边境便道向境外缅甸方向逃窜,摩托车急速调头时当场从车上甩下一灰色编织袋。经在场民警打开检查,发现袋内装有捆好的二十沓百元现金,共20万元整,至今无人到该派出所报案及认领该笔现金。该笔款项因性质不明暂由某公安边防部门保管。


  

  二、现场证据收集


  

  该笔现金经财物部门核实为真实有效的人民币,查获时外用一个灰色编制袋包装,边防派出所当日未对该编织袋现场包装特征情况进行现场拍照,该外包装物现已遗失;对查获现金的精确位置以及距边境线的准确距离无现场照片佐证;对该笔现金及人民币编号等情况未收集并注明;因当事人逃窜未到案,对摩托车及驾车人暨现金持有人的身体特征无法拍照固定,只有民警目击证明该运输车辆为一红色摩托车。因现场取证及证据固定工作不够细致,目前此现金及有关包装物无法进行核实、比对。


  

  三、对事件的法理分析


  

  由于现金持有人与我边防派出所巡逻民警相遇时当场已逃窜至境外,目前该事件无接警、处警记录,无群众举报,无证人证明,无受害人报案,只有人民币现金在案,无其他证据佐证。涉案金额巨大,可能存在涉毒或涉及其他种类犯罪事实,但由于无他人证、物证或其他线索材料,案件性质有待进一步核查,实践中无法将该案认定为具体的刑事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62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为“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该案为不排除属于公安边防部门管辖的“三类六种”刑事案件,至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不明确,至于犯罪事实属于何种类别更是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上达不到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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