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对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应当从主观能力和客观能力两方面加以判断,且救助的前提是不危及本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当然这里的利益必须限于人身权益和重大财产利益。见危不救是行为人没有面临重大或显著危险,能够救助却断然拒绝救助,因此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三)因果关系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从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见危不救中,虽然行为人并不是出于直接故意而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侵害公民利益的行为,但见危不救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伯仁虽不由我杀,但却因我而死”。
三、见危不救入罪的难题解决
横亘在见危不救面前的难题主要有:不敢救、因果关系的认定等问题,笔者仅就难题解决方面谈几点个人管见。
(一)不敢救问题
近几年,好人好事反被其诬的悲剧屡屡上演,施救者无一例外要经历“被冤枉”然后自己再努力找证据“洗清罪行”的心酸过程。2006年11月20日,南京徐老太在赶乘公交车时摔倒致伤,当时刚下公交车的彭宇将徐老太扶起并将其护送至医院治疗,随后被诊断为左股骨胫骨折并接受髋关节置换术的徐老太认定彭宇撞到她,并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07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认定彭宇为撞伤徐老太的肇事者,判处其赔偿徐老太医疗费,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当年11月,在江苏省委书记的关怀下,双方实现了和解。 同样,2009年11月14日,万州区分水中学初二学生万鑫,赶场途中扶起1名摔倒的老太。不料,老人及其子女竟说他是肇事者,将他告到法院,要求其父母赔偿。因为多名证人出庭证明少年清白,法院一审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老人及其子女上诉到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天,老人主动要求撤诉。虽然赢了官司,事隔1年,做好事的万鑫并未从阴影中走出来。一向老实的他变得比过去更加沉闷,成绩一落千丈。[9]见危相救,反被冤枉;高尚道德,却被亵渎,这给见危救助者带来了极大的落差,更给后来者平添了诸多顾虑:救了他我会不会被冤枉?摔倒在地的人不会是精心设置的骗局吧?被冤枉了我可没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因此如果无法完全排除见危救助者的后顾之忧,那么刑法对道德的救赎将境地尴尬。笔者认为,可以从惩罚与鼓励正反两方面突围,在见危不救入罪的同时,加大对见义勇为、见危救助者的奖励或者补偿,奖惩结合、疏堵结合、双管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