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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道德义务与刑法的视界交融之考察

  

  2. 从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关系看,在一定范围内道德需要法律化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来实现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道德和法律都作为社会规范及社会调整形式,彼此有着深厚的渊源和错综交融的关系。一方面,道德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重合,尤其是在公共道德的核心领域。比如“不得杀人,不得抢劫,不得强奸”既是道德戒律,又是法律禁令。另一方面,道德和法律在机能上有广泛的互补性。当道德能够自如的调整人们的行为时,法律不必干预;但当法律对行为的约束苍白无力,特别是涉及对他人的侵害或威胁时,道德的法律化无疑是个理性的选择。道德规范只有转化为法律规范,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并且保证其存续。正如美国著名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实现的。”


  

  中华民族自古是一个“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民族。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在强大的诱惑和德行无用的刺激下,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道德体系和价值观念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社会世风日下,出现了极端个人主义、物欲横流、寡廉鲜耻等道德滑坡。见危不救现象的频频发生,更是深深刺痛人们的心灵,不仅突破了道德的底线,而且悖离了人性的基本逻辑——对同类必要的怜悯和慈爱。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今天,法律再不能坐视不理。因此,用法律推行道德,利用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普遍服从,提升国民的素质和道德水平,改善社会大众尤其是年青一代正面临的道德困境,也是现实的需要,符合时代的主题。正如美国现代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法律的制定者经常会受到社会道德中传统的观念或新观念的影响。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在那些已成为法律一部分的道德原则与那些仍处于法律范围之外的道德原则之间有一条不易确定的分界线。也许在将来的某个时候,随着其他国家的发展,帮助处于严重危难中的人的义务,可能会在某些适当的限制范围内从普通的道德领域转入强制性法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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