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受害人处于生死攸关的危难境地,在场者能救助却断然拒绝救助,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使这种救助是如此便利、无害。假如法律对此等冷漠、残忍的行为继续放纵,那么受伤害的不仅是人类的道德情感,甚至会动摇作为法律存在基础的社会民众的“正义情感”。面对此种冷漠、残忍的行为,我们难道还能用“世风日下”来聊以自慰,用不断滑落的道德底线来为法律的怯懦寻找借口吗?难道还能秉持着自己先天的“是非感”来高喊“法不强人所难”吗?难道还能附和“道德的归道德,切不可道德法律化,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这样一种声音吗?
一、见危不救的概述
(一)见危不救概念
早在2001年,国内就有了见危不救入罪的呐喊,刘如琦等32 位代表在人大会议上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罪”和“见死不救罪”。 这一提案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争议很大。不少人认为见危不救的对立面就是见义勇为,随之得出如下结论,如果将见危不救入罪意味着每个人必须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将会大大缩小公民的自由圈和侵犯人权。实际上,这样的争论是由于对见危不救概念的理解有误引起的,因此在展开本文的论述之前,有必要澄清见危不救的概念。
主体界定——指不负特定职务或义务的普通人。对于负有法律义务的行为人,如不赡养父母的子女;不救死扶伤的值班医生,不扑灭火灾的消防人员;不照顾好婴儿的保姆;带儿童去深水处游泳,儿童溺水不予救助的成年人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已经有所规定或涉及,因此均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对象。
内涵界定——指对本人或第三人没有明显危险的情况下,对处于危难之中的人,有能力救助却采取漠然处之,都不予救助的行为。正如渔船老板见学生落水,不予救助的行为,纽约街头路人见伤者倒在血泊中,不予救助的行为。这就有别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通常面临着重大或显著的危险,是少数英雄或圣人高尚之举。
(二)见危不救的国外立法
目前将见危不救立法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瑞士、俄罗斯等。德国1998年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前款同样之刑罚。” 西班牙刑法第489—1条规定:“对于无依无靠,且情况至为危险严重,如果施予援助对自己或第三者并无危险,但不旋予援助,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之罚金。凡是阻止别人施予援助,或不要别人紧急救助者,应处以相同之刑,如果因为疏忽而不提供必要之协助,致使受害者发生意外事故,则应处以短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