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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公信力建设

  

  4.推进司法裁决改革


  

  判断性、说理性是司法权的核心,法律裁决具有说服力需要充分的判决理由。法律的适用通常是应用逻辑上之三段论法,法律的一般规定是大前提,具体的案件事实对应于法律构成要件形成小前提,然后通过三段论法导出结果。[7]因此,法官运用法律概念本身应当具有的说理性、严密性进行推理,结合法律逻辑思维活动的书面化进行司法判决,同时要避免法律概念混乱、逻辑凌乱,使判决书更具有说服力。积极用说理的方式去论证判决结果,使判决更具有合理性,来对人们进行法律教育,使人们自愿接受判决结果。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对法律条文内涵进行解释、说明,并说服当事人自愿接受判决结果的过程就是法律的适用过程。因此,法官对案件事实、法律相关问题的论证充分与否就决定了判决是否合理以及对当事人的说服力大小。当前,我国法院的判决书风格论证简单、缺乏推理、研析,且判决格式常为固定程式,对案件事实描述简单,直接引用某个法律条文,而当事人及律师所提出的观点、证据情况等少,也对为何引用此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关联性等未做解释,法律推理极不严密。因此,法官需要具有较高的判断、分析能力,需要对判决理由做出合理的、充分的阐述,需要对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分析,“应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力图通过严密的思维而将规范与事实巧妙地结合起来,熟练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各类纠纷,同时也应注重对于规范合理性涵义的推敲和综合操作,留心于法条之后的共同规则和指导原理”。[8]形成严密的逻辑思维方式,并在此基础上熟练运用法律解决各类纠纷,做出更公正的判决,增强司法公信力。


【作者简介】
陈向华,单位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注释】董眸:“司法功能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政法研究》,2002年第2期,第41页。
甘雯:“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主要问题”,《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第9页。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信春鹰:“当代西方法哲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第14页。
焦洪昌:“从法院的地方化到法院设置的双轨化”,《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第20页。
胡夏冰、冯仁强:《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页。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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