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建立完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为进一步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保障法官在依法行使审判权时尽可能少地受到外部干扰,许多国家明确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法官的身份。首先,要尽力保障法官理应有的社会地位,受人尊重、爱戴。这是增强法官独立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稳定法官队伍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这也对增强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众的认同感有较强的意义。其次,是要确立法官不可更换制度。审判工作需要较深的法律知识、较强的工作经历,这一方面是通过学习获得的,另一方面是通过审判实践工作中获得的,只有这两者都具备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候,才能对法律、具体案件事实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因此,法官能做出合法合理的审判的时间较晚,而培养一个优秀的法官是非常不容易的。如果实行任期制,法官在还可以工作、经验和阅历又丰富的时候退休,就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除因自愿退休或健康原因外,应当规定法官比一般的公务员具有较长的退休年龄,同时规定退休后享受全额的薪金,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保障法官权益。
(2)建立科学管理制度
第一,完善分类管理机制。根据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具体情况,将法院内部人员细分为三类:行政性辅助人员、审判性辅助人员、法官。同时,以法官为中心,为其配置合理的、必需的行政性辅助人员、审判性辅助人员,建立完善从事司法管理工作的人员的不同管理制度,分类管理。
第二,改进法官分级机制。目前,我国法官级别多、等级严、论资排辈现象严重,对法官成长带来不利影响,有必要进一步改进。对低级别向更高级别晋升的法官,要求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操守,并要对法官选任进行专业机构提名、考察,再依照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命。
第三,实行法官助理机制。为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质量,推进公平与效率的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建议对法官进行限额,并为每位法官配置法官助理。每位资深法官配备3至5名法官助理,其他法官配备1至3名法官助理,以有效辅助法官工作。
第四,推广法官激励机制。人的行为会受到外在推动力、吸引力的影响,法官、审判人员也一样。需要进一步推广法官激励制度,用激励的手段,充分发挥法官的审判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且非物质性的激励比物质奖励的激励作用要大得多,如调动、晋升、荣誉等。激励法官应该充分发挥前者的作用,与后者有效结合,用法院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拉开物质奖励、非物质奖励的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