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革法官官僚化体制
我国法院行政化的又一个表现就是法官的官僚化。这是一种将法官分为科级、处级、局级等级别,并根据法官的等级确定其裁判水平、效力、待遇等的制度体系。长期以来,在法院内部对待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上,审判性的、非审判性的事物都习惯于向领导请示,包括庭长、院长等,类似于“首长负责制”。这种机制带来了司法判决的行政性,而不是司法性,并在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研讨中进一步强化。法官等级制度强化了高位阶的法官对低位阶法官的影响力,同时低位阶法官也顺理成章地对于高位阶法官产生顺从和依赖。这种管理模式为审判的不正当的干预提供了条件,并使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强化。
司法权本质要求法官独立,因此,要根除法官的官僚化和等级化,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法官独立性。改革法官官僚化体制要在法院内部实行人事多元化,即改革法院现有人事体制,将法院人员分成法官、书记官、执行官、事务官和司法警官五大系列。消除原体制人事管理存在的统一集中化、行政级别化,取消差别待遇,实现对不同性质的人员管理,有利于分化原来统一的行政结构。
(二)法官及其制度的改革
1.改革法官准入制度
(1)建立法官员额制度
法官员额,是指法官人数的编制额。法官定额可以避免法官数量不科学地无限膨胀,也可避免法官来源大众化。各级法院可以按各自级别和地区特色,根据工作量、区域人口、区域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限定法官名额,实行择优任职、缺额递补、超额罢免。定额后,实施法院人员分流与法官助理制度等配套制度。对现有不合格的法官人员,应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分流、转岗,从事非司法性质的工作;或者分流到司法辅助岗位,或提前退休。从制度上彻底摒弃法官职业大众化现象,确保法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的高质量。
(2)完善法官资格制度
提高法官职业准入标准,科学设立法官的选任条件。包括法官的职业素质能力、完美的人格、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司法实践经验,全面审查准入法官的个人素质。在法官任职资格和条件上,建议做以下调整:第一,要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第二,从事法律工作满10年,取得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可以分别减少二至三年的工作经验年限;第三,具备高尚的人格和职业操守,工作作风严谨;第四,在上级法院任职的法官需要有在下级法院任职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通过调整,法官来源基本被限定在法学教育者、律师、法院内部系统、检察官队伍之内,真正实现“少而精”。法官的任职条件变为重视常识和司法经验并重,而非现今的单一重视学历,对于西部基层法院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