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公信力建设
陈向华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
【全文】
浅析司法公信力建设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陈向华
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人们对法治的呼吁持续高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近几年来,司法改革着手建设司法文化、法官素质等多方面,有力地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但经济社会日益繁荣必然会发生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增多,诉讼进入“爆炸期”。司法机关本应是解决纠纷的机构,但现实是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缠诉缠讼问题令司法系统一筹莫展,部分公众对司法表现出不信任、不遵从,针对法官、法院的“暴力抗法”事件屡屡见诸于各种媒体,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沈阳“刘涌案”、南京“彭宇案”、广州“许霆案”、杭州“七十码”交通肇事案等所引起的民意对个案的质疑浪潮汹涌,都从不同侧面折射出我国司法公信力持续下降的不争事实。正如有学者所言:“社会对司法的公信力不强,当事人完全有理由也能够找到理由对司法公正与公正司法表示怀疑,并将这种怀疑所带来的不满归结为司法腐败,从而迁怒于司法官员乃至整个司法制度,进而向法官和判决提出挑战,永无休止的申诉和投诉,导致反反复复的再审和改判,本应充满自信的法官变得缩手缩脚。”[1]毋庸避讳,我国司法公信力问题亟待重视。
一、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成因
1.司法权异化
(1)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模糊化
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出现源于对权力进行制衡的需要。从本质上说,司法权是一种判断的权力,这种裁判权的特质决定了司法权的中立性、被动性、公开性和终局性。在我国权力体系中,司法权处于一种颇为令人难堪的境地。一是我国并非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权源于权力机构即人民代表大会,并受其监督。但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权力机关对司法权的监督已然超出了司法权运行所需要的外部条件。立法权对司法权的侵越,严重违反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审判独立的司法原则,结果是司法机关地位的弱化,司法公正价值在制度层面上流失。二是由于行政权自我膨胀的欲望和倾向的天然本质,必定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国家权力进行挤压。在我国这个行政权力在政治传统上始终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度,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恰恰说明了司法权本身的软弱,权威性不高,从而最终影响司法权和行政权运行的正当化和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