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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视阈下的监狱劳动思考

  

  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法律上已规定国家必须保障监狱五项经费,但很难设想国家财政保障能够在短期内全部到位,特别那些欠发达省份更是如此。即使监狱体制改革在不断推进,但监狱也不可能完全靠国家拨款过日子,这既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与劳动改造罪犯宗旨相悖,因此劳动作为改造手段仍将会长期坚持下去。这是中国监狱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继承和发展的核心问题。况且我国实行财政“分灶吃饭”体制,监狱财政保障以省管为主,地区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更不能想象在一些“赤字财政”、“吃饭财政”的省份短期内会有很大的改观。怎么办?出路只有一条,就是积极搞好监狱生产,弥补“皇粮”、“囚粮”之不足,以维护监狱自身的稳定,也为国家减轻财政负担。当然,要求国家保障监狱经费,实现监狱职能单一化,这是每一个监狱人的殷切期望,但我们必须看到这将是一个漫长的渐进式的历史过程,而面对现实,我们只能作出这样的选择。“非不愿也,乃不能也”。我国监狱系统历来有艰苦奋斗、自力更生、为国分忧的优良传统,老一辈过去就是这样做的,处于今天的我们仍应这样做。


  

  劳动产生产品再变成商品,商品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有劳动就有产品,有产品就要面对市场,把产品变成商品,商品的本质属性就是买卖关系,就是市场经济的交换物。在目前国家财政比较困难,监狱经费不能全额保障的前提下,必须靠生产效益的发挥,弥补经费之不足。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因此在很长时间内,我们既要把劳动作为罪犯改造手段,又要坚持发展监狱劳动派生出来的监狱经济不动摇。而要确保监狱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监狱劳动,必须靠稳定的监管环境,靠高质量的生产装备,靠有利于罪犯劳动改造的生产项目,靠正确的法律政策引领。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这与社会企业“人本经济”理论有相同之处。经济发展了,效益好了,物质条件就能得到改善,物质层面的刑罚执行就更有保障。随着监管设施的改善,罪犯生产环境的改善,民警待遇的提高,也必然会推动改造秩序的稳定和改造质量的提高。


  

  总之,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的监狱劳动,对保证监狱的稳定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社会综合治理的长治久安意义重大。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在监狱劳动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这其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必然客观现象,但也是值得国内国际司法界以及我国刑罚执行机关长期研究的课题。尤其在目前《监狱法》修改的大背景下进行监狱劳动相关问题的探讨,意义深远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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