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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视阈下的监狱劳动思考

  

  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一个特点,也是改造罪犯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手段。国家法律明确了我国监狱的根本任务就是惩罚与改造罪犯,这是我国刑罚的一项基本制度,而通过劳动这个手段来达到改造罪犯思想这个目的,正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使命,离开这一使命,监狱就无存在的必要了。因而监狱劳动必须服从、服务于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可见,组织监狱劳动的实质是执行法律规定、体现国家意志的一种政府行为,而不是单纯的企业行为。我们不仅要从经济上而且更要从政治上、法律上考虑监狱劳动问题。为此,一方面,政府要对监狱企业给予有力的扶持;另一方面,监狱企业也不能像社会企业那样,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要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尽可能好的社会效益。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人都需要劳动,人人都离不开劳动。劳动改造罪犯是中国共产党惩罚改造罪犯的伟大创举,每名罪犯必须履行劳动义务。就当今而言,监狱生产作为劳动改造的实现形式,不是可有可无,即使是“皇粮”、“囚粮”全部到位,也必须长期坚持下去。我们绝不能象某些西方国家那样,让罪犯只是坐牢,而把劳动作为处遇或谋生手段听任罪犯自由选择。


  

  在监狱劳动中,要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使其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真正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监狱当然要组织罪犯进行劳动,但监狱劳动与市场经济是有很大区别的,也不能使监狱简单地沦落为一个企业,为企业的生存而在市场经济中挣扎。如果这样,就可能很难完成改造罪犯的使命,使监狱的性质发生变化,更谈不上实现监狱的现代化。监狱本身就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它是向社会提供一种工作产品,即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为此,必须处理好监狱行刑和经济的关系,引入科学的管理监狱模式,使监狱工作向科学管理的方向发展。


  

  (三)监狱劳动是罪犯劳动权的价值再现


  

  劳动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手段,劳动权是生存权的必备内容。人的本质存在于劳动中,人的价值和人格尊严也只有在劳动中才能得到实现和证明。监狱劳动是一项特殊的人类活动,人们在监狱劳动上面倾注了多重目的,使得监狱劳动明显异于普通公民的劳动。“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权利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们的体力和技巧,不让他们以他们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们的体力和技巧,那明显是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罪犯只是被剥夺了自由,他们仍然享有生存权,同样也享有劳动权。监狱劳动不仅不侵犯他人,而且为社会创造了财富,我们应当尊重监狱劳动,尊重罪犯的劳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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