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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视阈下的监狱劳动思考

  

  (二)国际上有关监狱劳动的规定


  

  在国际上,各个国家都有关于监狱劳动的规定。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八条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欧洲人权公约》第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其从事强制或强迫劳动。”联合国《罪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监狱劳动不得具有折磨性质,”“劳动的目的是足以保持或增进罪犯出狱后诚实谋生的能力。……利益不得屈居于监所工业盈利的目的之下”,“应订立公平报酬制度”,“每周休息一日”。圭亚那、巴基斯坦和前南斯拉夫等国宪法均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和强迫劳动。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是:罪犯因在监狱失去自由,比监狱外的自由人——普通社会劳动者受到更好的劳动保护。


  

  二、我国监狱劳动的目的


  

  有学者说:“如果教育是最古老的监狱处遇方法,那么监狱劳动是监狱中最古老的活动,监狱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监狱劳动的历史。”尽管监狱劳动的历史悠久,但直到目前为止,对监狱劳动的目的还是没有一个定论。


  

  (一)关于监狱劳动目的的不同观点


  

  在监狱劳动的目的问题上,学者论及较多的观点有三个,即:惩罚、矫正和经济。这三个目的在监狱劳动中如何呈现,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即:单一目的说、双重目的说和三重目的说。


  

  1.单一目的说。该观点认为监狱劳动的目的只有一个,即矫正罪犯。有学者提出:“为了促使罪犯改造,执行机关往往要强制罪犯从事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或工作,但这种劳动不是带有惩罚和奴役性的奴役,而是促使罪犯更好地进行矫正、改造的手段。”[②]显然,这种观点认为监狱劳动的目的是矫正罪犯,惩罚不是其目的。


  

  2.双重目的说。在此又有两种主张:一种是说监狱劳动除了矫正的目的外,还有惩罚目的,认为:“监狱劳动目的只具有两重性,即矫正和惩罚,其中矫正是第一目的,惩罚是第二目的。”[③]即言惩罚虽不是监狱劳动的主要目的,但也是监狱劳动的目的之一,监狱劳动本身带有惩罚目的。另一种主张是说监狱劳动具有矫正和经济双重目的,提出:“监狱劳动的目的总是多方面的,它包括积极工作态度的培养、个人自我约束能力的强化和适应市场需求的工作技能的提高。除了这些基于犯罪人的目的外,监狱劳动还一直力图实现罪犯经济上的自给。”[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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