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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体制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问题研究

  

  (八)构建与完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


  

  给予罪犯劳动报酬,这不仅体现了罪犯的基本权益,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罪犯所创造的劳动价值的认同和肯定,可以强化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也是监狱执法的重要领域和监狱依法组织罪犯劳动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应将劳动报酬给付的标准、原则、比例、用途、管理发放等相关内容,通过修改《监狱法》予以原则性规定,在《监狱管理条例》中再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第一,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的分配,主要应参照罪犯劳动的质量、数量以及劳动的工种。“劳动报酬的具体分配办法包括以下五种:按件计酬;按效益计酬;按劳动技能确定专业技术等级,按等级计酬;按超定额累计计酬;按岗位计酬。” [6]要公正公平考核罪犯劳动并发放劳动报酬。“公正地让报酬待遇向责任重大、技术要求较高及苦、脏、累、险的岗位倾斜,使劳动表现和劳动效果与劳动所得紧密挂钩,有效提高罪犯的劳动改造质量。” [7]第二,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的标准。“罪犯劳动报酬差别于社会劳动报酬,这并非是中国监狱的特色。纵观世界各国,罪犯的劳动报酬一般都不实行与社会同工同酬。” [8]由于罪犯劳动的特殊性,对于罪犯劳动报酬标准的确定,一般应低于从事同类劳动的社会自由职业者所获得的报酬,可按当地自由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作为核定标准,并随着物价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第三,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的分项使用。可将其全部报酬分为三项:三分之一用于建立受害人的赔偿基金,罪犯的劳动就能反映其认罪悔罪态度,也时刻提示罪犯用切实的行动来赎罪,这是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客观要求;三分之一用于罪犯狱中生活必需品的支出,按月发放,但由监狱代管;三分之一作为罪犯释放安置费,到罪犯刑满时一次发放,这样,罪犯在释放后的几个月内,即使暂时找不到工作,也可确保一定时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作者简介】
黄勇峰(1976.—),男,汉族,湖北天门人,硕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员,湖北省监狱学会理事。在《中国司法》、《犯罪与改造研究》等全国期刊发表论文60余篇,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监狱学会的征文中获奖50余次,其中获一等奖20余次。彭春芳(1973.—),女,汉族,湖南涟源市人,博士研究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监狱学刊》编辑部副编审。谢毅(1964.—),男,汉族,江苏泗洪人,党校研究生,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
【注释】李靖辉《德国罪犯劳动制度研究》,《监狱理论研究》2008年第4期,第59页;
王兆证《提高监狱基层民警工作积极性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9期,第65页;
程颖《规范监狱内部管理:构建监狱安全稳定长效机制之必经途径》,《中国监狱》2009年第4期第33页;
吉春华《罪犯劳动改造理论研究》,《中国监狱学刊》2010年第2期,第28页;
吴旭《我国罪犯劳动制度变革构想》,《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4期,第11页;
吴旭《我国罪犯劳动制度变革构想》,《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4期,第11页;
张治《对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思考》,《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5期,第17页;
宋新国《罪犯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辨析》,《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9期,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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