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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体制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问题研究

  

  (六)构建与完善罪犯劳动奖惩制度


  

  罪犯劳动奖惩,是监狱机关根据《刑法》、《监狱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根据罪犯在劳动过程中的实际表现进行奖优罚劣,以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和生产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践证明,对在劳动中严守法纪、积极劳动、劳动生产效益显著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罪犯给予奖励,以资鼓励,对违法乱纪、抗拒劳动、消极怠工或有其他破坏行为的予以惩处,以儆效尤,是调动和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有效手段。这种坚持以考核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令为准绳,把罪犯劳动考核与劳动奖惩紧密结合实施奖惩的作法,是我国监狱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的一条重要经验,必须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罪犯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积极劳动,服从调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劳动任务,遵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规定,端正劳动态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按照规定相应给予加分,计酬奖分,表扬记功等奖励:在组织的劳动竞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的,或团体前三名;获得社会劳动部门颁发的劳动等级证的;在阶段性劳动评比中获优秀等次的;进行技术革新,创新发明有一定成效的;防止或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抢险救灾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劳动改造计分细则规定应加分的;有其它突出表现经监区研究可以给予奖励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按规定给予扣分、减计酬分、经济赔偿(控制在其能承担的个人劳动报酬范围以内)、严管、警告、记过、禁闭,直到刑事处罚:聚众哄闹,扰乱正常劳动生产秩序的;以自伤、自残等手段逃避劳动的;故意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有破坏生产行为的;发现劳动安全隐患不向民警报告的;不服从民警管理,顶撞技术人员的;罪犯计分考核奖励扣分细则规定应扣分的;其它较为严重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应当给予扣分的。对一贯抗拒劳动改造的罪犯,要按照法律程序,收集其每次抗拒劳动行为的事实证据,达到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的,从快从重予以追究打击,惩戒少数,教育多数。


  

  (七)构建与完善罪犯劳动保护制度


  

  罪犯劳动属强制性,但依然必须采取劳动保护政策。首先,罪犯劳动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罪犯劳动时间应遵循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罪犯的劳动时间应与社会上一般自由劳动者相同,并要依照法律保障节假日休息。其次,监狱必须保证罪犯的劳动安全。监狱在生产管理中应对罪犯普遍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适用与社会上同行业、同工种相同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与标准,向罪犯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罪犯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与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在我国监狱现有条件下,对于从事危险或者污染劳动的罪犯有权享受国家劳动法在这方面特殊规定的权利,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种的罪犯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发放保健食品并定期调换劳动岗位,对那些已经患有职业病的罪犯应及时给予治疗,对罪犯工伤致伤、致死赔偿标准的依据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确定,对罪犯社会保障制度应按照联合国罪犯待遇大会所涉及的方面加以改进。第三,合理确定劳动指标、定额。必须考虑到罪犯的文化水平,罪犯的基本素质、劳动强度、劳动容易程度及监狱现有的设备条件等因素,一般应略低于社会上同类企业的指标。监狱应当创造无害乃至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的劳动环境与作业条件,严格防止对罪犯实行“三超”(超体力、超强度、超时间)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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