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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体制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问题研究

  

  (四)构建与完善罪犯劳动技能培训制度


  

  罪犯劳动技能培训制度,是指结合罪犯的构成、刑期、身体状况、捕前技能状况等,以有利于罪犯刑满后就业和有利于罪犯改造为基本原则,对罪犯从入监到出监采取分类、分阶段的习惯性劳动或习艺性劳动的技能培训制度。要确立“从实际出发、面向社会、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培训方针,坚持把监狱生产劳动需求、社会就业需求和罪犯回归谋生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技能教育标准,认真组织罪犯学习职业技能,提高技能培训质量。首先,要借监狱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的契机,加快监狱企业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有利于罪犯劳动改造的产业。将一些简单、重复操作等全靠体力劳动及社会上适应性、竞争性不强的项目尽快淘汰,大力引进技术含量较高、附加值较高及适应社会需要有较强竞争性的劳动生产项目。其次,加强罪犯日常劳动中的管理与技能培训,提高罪犯的劳动素养。要根据监狱企业现有劳动生产项目,加强对罪犯的生产技能培训,做到“干什么,学什么,会什么”。把技能培训与罪犯每天劳动相结合,推行和完善罪犯的劳动岗位就是培训场所,劳动工种就是培训项目,并辅以现代化的管理、组织考核手段,使罪犯在规范化管理下劳动,逐步提高劳动技能。第三,切实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劳动改造仅靠监狱,很难完成使命。监狱在劳动的技术应用、劳动的项目提供、劳动技术人才的配备等方面都难以满足劳动改造的需要,因而罪犯劳动的社会化乃必要选择。” [5] 要积极争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支持,把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再就业培训的组成部分,纳入当地社会培训总体规划。要紧紧抓住罪犯求知学技的兴趣点,着眼于提高罪犯刑满后的生存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开展社会需要的新技能、新技术教育培训。要依托社会上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解决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师资等问题,拓宽罪犯职业技能培训途径,帮助罪犯掌握一、二门谋生的劳动技能。第四,对未成年犯、刑期短的以及老病残等无劳动能力的罪犯,主要采取文化教育及有针对性的习艺性劳动,努力培养他们的生存能力。


  

  (五)构建与完善罪犯劳动考核制度


  

  对罪犯进行劳动考核,是劳动改造罪犯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改造罪犯的有力武器。它既有监督约束罪犯认真劳动改造的作用,又有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合理组织劳动生产,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是实施劳动考核的基础和保证,只有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考核才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才能真正付诸实施。考核制度应包括的基本内容是:1、明确劳动考核的机构。从监狱局到监狱,以及各基层监区都要有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2、明确劳动考核的人员。监狱局、监狱、监区在考核领导机构的指导下,都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考核工作。3、明确制定统一考核的内容。对考核的各项内容要规范化、条文化、定量化、分值化,且要有加减扣分的具体规定。一般地讲,劳动考核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对罪犯劳动改造物质成果的考核,对罪犯劳动改造思想成果的考核,对罪犯劳动技能的考核,对罪犯劳动纪律的考核。4、明确考核的方法,规定总结、评比的时间,考核结果的使用等等。新体制下,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实行计分考核,奖扣分要严格依照罪犯计分考核的规定执行。对罪犯的劳动生产实行日考核,阶段性评比,月公布制度。日考核主要依照计分考核细则的规定,对罪犯的劳动生产定额完成数量、质量及劳动态度考核。阶段性评比主要对罪犯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劳动质量、数量、遵守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爱护劳动工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与计分考核、劳动报酬挂钩。罪犯劳动改造表现与劳动报酬严格挂钩,实施奖惩。考核要求做到责任指标化、定额合理化、要求具体化、考核数据化、测评科学化、奖惩严明化,使罪犯通过考核看到自己劳动的效果,进而提高改造的自觉性。5、明确考核的原则。对罪犯进行劳动考核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民主公开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性的原则、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常化、制度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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