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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体制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问题研究

  

  (四)伦理依据。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就业谋生,是构建与完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伦理依据。罪犯经过改造最终要回归社会,遇到的最大问题可能就是就业谋生。随着社会就业制度的改革,没有一技之长难免在就业竞争中被淘汰。我国监狱让罪犯参加劳动,目的既是为了改变他们不劳而获、懒惰等腐朽思想,同时也是为了让罪犯在监狱中习得劳动技能、科技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为他们出狱后的谋生奠定生存条件。同时,为了避免罪犯的“监狱化”,监狱必须尽量多地保存和延续罪犯的社会化水平。组织罪犯劳动即是监狱保存与延续罪犯创造力的一个途径。罪犯在劳动中创造价值,便能感到自己是一个有用的人,从而培养自食其力的意识,在劳动中还可以使罪犯养成热爱劳动的品质,在劳动集体活动中,养成罪犯之间的团结互助。正是这种被强制的劳动与思想教育、文化学习、技术培训相结合,才使罪犯作为“人”能够实现其自身的发展,劳动是罪犯的人权之一的原因也即在于此。


  

  (五)国情依据。罪犯劳动必须讲成本、讲质量、讲效益,这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的,也是由多年实践所形成的监狱制度所决定的。新体制下,在财政保障到位后,民警的“皇粮”和罪犯的“囚粮”得到稳定供给,但是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种条件下的“全额保障”只能是“温饱型”的保障,只能是低水平的“全额保障”。要想使监狱发展与社会保持同步,目前的最佳选择就是搞好罪犯的劳动改造,把监狱企业办好,保持一定赢利水平支持监狱的改革与发展。由于罪犯劳动,连带产生的经济效益有利于罪犯赎罪,监狱改善条件,国家节约财政经费开支。因此,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具有较大而且无可替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无论未来监狱工作如何改革发展,罪犯劳动都不可能消失或削弱。即使国家的财力足以供养监狱及罪犯,国家及监狱也不会让罪犯失去改过自新的一个重要途径即生产劳动,不会使监狱惩罚改造罪犯的工作变成一种消极的纯消费性的事业。


  

  四、新体制下构建与完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基本思路


  

  (一)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科学定位罪犯劳动改造制度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监狱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全面协调可持续,把以人为本具体化为监狱立法的工作目标和要求,科学认识监狱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全面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和机制完善,把监狱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典范。监狱的全部工作都要围绕于此,落脚于此;构建与完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也要围绕于此,落脚于此。一是建议国家尽快对《监狱法》进行修订,在修订时增加劳动改造管理的专门章节,对劳动改造管理的一些重要问题,如罪犯劳动报酬的发放、劳动时间的规定、劳动强度的确定、劳动保护的落实、劳动保险的办理等,要作出比较具体的表述。二是国务院要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在《细则》中要对劳动改造管理进行全面、细致地规定。三是司法部要尽快制定关于劳动改造管理工作的条例,对劳动改造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对劳动改造管理的一些重要事项进行明确。这个条例可以直接明确地叫《罪犯劳动管理规则》,要对过去的一些规定加以细化、延伸、分解,并必须以中国已经加入的有关联合国多项文件和公约中的罪犯劳动问题的原则性规定为参照,使罪犯劳动实现法治化的要求,彻底摆脱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主导的偏向,真正使之回归到劳动的矫正意义上来。四是各级监狱管理机关和基层监狱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改造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规定必须强化刚性,不能有过大回旋余地或执行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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