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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视角下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博弈关系

  

  1.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相同之处


  

  首先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同质。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都具有权力的普遍属性,内容要素相同,包括主体、客体、关系、能力。其次同源。权力源自社会,国家权力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分工的出现而产生,社会权力早于国家权力,恩格斯把它称为“国家权力的萌芽”。并且国家权力最终会消失在社会中。再次,价值相同。权力源自人们权利的让渡,它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而存在,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是维护权利的两种方式,都是以促进民主社会、公民权利自主为目标。


  

  2.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不同之处


  

  其一,二者性质不同。国家权力是为了公共利益服务而存在,是公权力,而社会权力则兼具公权力和私权力属性。社会权力对社会组织内部而言是公权力,对外部其他对象是私权力。其二,主体不同。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机关,社会权力的主体是非国家机关、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人等。其三,自主性能不同。国家权力具有强大的责任性,国家机关不可放弃权力,必须履行职能和职责,社会权力则源于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和意愿,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权觉得是否施行权力。其四,效能途径不同。最高国家权力为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中央到地方,体现自上而下的指向性,社会权力自发于市民社会,从基层开始,体现自下而上的路径。


  

  3.二者的互控互动关系


  

  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本质上就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通常以互控互动的关系表现出来——在这种博弈关系中,国家权力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社会权力扁平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国家与社会的高度同构性等,构成了改革开放前中国政治的基本特色。改革开放30年来的一个重要成就就是打破了这种国家与社会高度同构的权力秩序模式,将应当属于社会的社会权力——自治权归还给社会。在其现实性上,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体现在三个层面:


  

  其一是作用方式上的互控。国家权力的统治意志要有效贯彻实现,必须借助其社会力量基础,或者说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其社会权力才能使其到达每个社会成员。反之,社会权力的意志大多要通过国家权力才能实现。一个国家的政治能否稳定关键在于国家权力是否有强大的社会力量支撑;一个社会的统治力量能否维持其所需的秩序,关键在于是否有强大的国家力量作为保障。一方面,社会是国家的天然界线,社会权力乃国家权力的天然屏障;另一方面,国家是社会最有力的保障者,但同时也是社会潜在的威胁者,当社会主体或人民不拥有国家权力,即没有取得政治统治时,国家权力会对社会权力进行侵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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