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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视角下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博弈关系

论宪政视角下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博弈关系


杜丽丽


【摘要】权力因执行者不同,有不同类别。执行者是国家机关,称为国家权力,执行者为社会,称为社会权力。本文在论权力含义和属性的基础上,引出宪政的核心论点即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由于其腐败性和运作中的异化问题,需要社会权力的制约。笔者欲从宪政角度探讨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为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和社会和谐目的的达成作出努力。
【关键词】权力异化;宪政视角;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关系
【全文】
  

  进入法律社会以来,国家权力已经成为法学界不可忽视的核心论点,从隐性状态到显性状态,产生了有关国家权力的许多学术探讨。国家权力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整个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一部分人的有序管理和统治,而这种管理权和统治权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被管理者来说是种权力。“权力的本质是腐败”[2],导致国家权力在运行过程中滋生道德的沦丧和民主的缺失。因此,在论述国家权力之前,笔者从权力自身角度出发,分析它的界说和本质属性,为后文做下铺垫。


  

  一、权力的界说与本质


  

  (一)权力的各种界说


  

  关于权力的词源,据说英文的power来自于拉丁文的potestas或poteniia,这两个拉丁词又都源自Potre,意思是“能够”。在古罗马人眼里,poteniia指一个人或物影响他人或他物的能力,potestas则还有一个更狭隘的政治含义,指人们通过协调一致的联系和行为所具有的特殊能力。[3]从已有研究看,学者对权力的理解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能力说。权力是行为主体所具有或拥有的一种影响其他行为主体的能力。处于优势地位的主体使用权力,意味着他或她拥有一种用来影响其他行为主体行为的能力。塔考特·帕森斯认为:“权力通常意义上是这样一种能力:当某一义务用合法方式去实现集体目标时,以及受到抵制而制裁此抵制以确保执行时,能确保集体组织系统内单元间各相关义务能得到贯彻。”[4]而美国学者罗伯特.伯恩鲍姆提出,权力是一种能在他人身上产生预期变化的能力,是一种影响他人,并使其按照要求行事的能力。[5]


  

  2.关系说。权力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存在[6]。没有这种关系,权力犹如物体的本事特质,无法发挥它的功能,而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权力可以让另一方作出达成其意愿的行为。M·福柯认为,权力是各种势力关系的复合体,这一复合体是各种势力关系在其中产生作用和构成它们自身组织的领域中固有的;权力必须被理解为这些势力关系通过不断的斗争和对抗,改变、加强或颠倒它们的过程;权力必须被理解为这些势力关系相互获得的支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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