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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劫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冒充警察劫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李淑会


【关键词】冒充警察;劫取
【全文】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6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孙某持窃来的手铐去附近的网吧打算找人要点钱花,于是便假冒警察对一个学生模样的小伙子进行盘问。这个小伙子姓姜,是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的学生,来平原看女朋友。


  

  孙某在小姜掏身份证的时候发现小姜的钱包里有很多钱,就称怀疑小姜涉嫌盗窃罪,将其带离了网吧向看守所方向走去,路上就吓唬小姜,说对方找了关系,想让小姜主动交钱。结果小姜同学坚持自己没有偷窃过,要跟着孙某去看守所等待警方处理,见小姜同学如此“不通情理”,孙某就称要回看守所拿东西,用手铐将小姜拷在路边的一个树上,小姜一开始要求不要拷上他,他不会跑,但孙某坚持说怕他跑了,于是小姜就同意孙某把他拷在树上了。孙某又说需要小姜的身份证,便不顾小姜的反对在其裤子后面的口袋里拿了小姜的手机、钱包扬长而去。小姜从白天等到晚上,见孙某久久不回,便爬上树把手从树上套下来,去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于4月25日将孙某抓获,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孙某时,孙某一直坚称取走小姜手机钱包(内有现金一千元)时小姜是没有反抗的。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假冒警察向小姜索要钱财但是没有打过小姜,该行为涉嫌招摇撞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为假冒人民警察抢劫的加重情形。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张某将小姜拷在树上取走其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使用胁迫手段排除被害人反抗,强行取走财物。从犯罪嫌疑人张某将小姜从网吧带出到将其拷在树上之前,小姜从未主动提起过要给张某钱来“私了”,而是一直向张某明确表示自己没有盗窃过东西。在张某将小姜拷在树上的时候,小姜也表示过不愿意,此期间小姜也未有要给张某财物的意思表示。张某虽然坚称没有殴打小姜,但暴力胁迫手段并不仅仅是指殴打行为。本案中,小姜因为基于认识错误以为张某是人民警察而顺从的让张某将他拷在树上是对受害人小姜进行的精神强制,目的是排除受害人反抗以达到当场取走钱物且顺利脱身,也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即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为其劫取财物创造条件。其胁迫的指向是小姜本身,并且存在将其拷在树上剥夺其人身自由排除反抗的具体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使用胁迫手段排除被害人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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