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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 (下)

  

  培养对法律的信仰,需要从根本上打破根深蒂固的传统暴力文化。一切暴力都应当受到否定,无论是谁施加暴力,都是不正当的。一切被称为暴力的行为或现象都是非道义的,世界上不存在好的暴力。[9]尽管权利型和福利型暴力抗法值得同情,但也不应鼓励,因为这些暴力也损害了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而应当倡导和平理性的沟通。国家在增进社会公平的同时,应疏导和引导这类抗法者通过理性协商解决问题。


  

  4.改革审判监督程序和信访制度,保障司法的安定性


  

  尽管2007年10月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较大修改,如再审事由具体化,提高申请再审的法院级别,限定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但司法的安定性仍未得到足够的保障。对生效的民事裁判,检察院有权提起抗诉,当事人仍可无限制地申诉,法院仍可自行提起再审。制度完善的方向为: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的权力应当取消;检察抗诉应随着审级制度的改革和司法公正程度的提高而逐步弱化,主要关注公益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彻底转型为再审之诉。


  

  目前,彻底切断当事人申诉的条件仍不成熟,如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不足,因此,应改革信访制度,尽可能提升司法的安定性。从中短期来看,涉诉信访可纳入法律程序之中,建立涉诉信访的终结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信访案件进行公开复查听证,通过听证会公开、透明、公正地处理涉法信访事项,经详细的辩论程序、甚至公开评议后形成听证结论,改变过去那种当面接谈、阅卷调查、个别驳回、事后各执一词的行政性处理方式。程序终结后,法院不再就其申诉立卷复查或回函答复,只做一般性的接访息诉工作。既判力的实质在于,即使不公正的判决,也需要执行。从长期来看,应逐步限制并最终取消当事人的申诉权,以维护裁判的终局性和司法权威。


  

  随着国家能力和司法能力的提升,暴力抗法现象将逐渐受到遏制,最终成为极其个别的事件。但无论国家能力和司法能力如何发达,社会对国家的不满、民众对司法的抵触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而只要这种不满、抵触、抗拒或抗争被控制在可接受的较小范围内,社会便会呈现出良性运行的和谐状态。事实上,这种不满、抵触、抗拒或抗争并非完全没有积极功能。适度抵抗的存在可宣泄和释放不满,增强群体内部团结,防止社会分裂和僵化,暴露潜在的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变革;对抗争的化解则有助于权利救济和规则遵守,最终融合不同价值观念和利益。


  

  结语


  

  作为广泛存在的纠纷图景的一部分,暴力抗法深刻地体现了转型中国的社会现实,即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冲突日益激烈、社会利益格局严重失衡、社会不公日益突出的状况下民众与法律的对抗。暴力抗法损害了法律与国家的政治合法性根基,针对法院的暴力抗法则显示了司法权威的失落、司法能力的不足,特别是司法合法性能力的危机。


  

  对暴力抗法的解释应当从国家与社会两个层面,结合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种视角进行思考。暴力抗法的治理不是国家自上而下的单向行动,而是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过程。这也正是中国迈向法治的过程。但暴力抗法也提醒我们,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自外而内的法律移植,应当更多地考虑中国国情,考虑与民众日常生活的协调,因为与民众生活脱节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更可能遭遇抵抗。


  

  暴力抗法是国家与社会的短兵相接。在这一特殊的权力场域中,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对比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国家有时强有时弱;民众有时弱有时强。看来强大的国家有时权威尽失,拿弱小的民众毫无办法;看起来弱小的民众有时很强,国家法无法深入基层,司法裁判无法切实执行。转型中国的暴力抗法现象显示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国家对社会的治理和控制不顺,社会对国家的认同和信任不足,因而,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未来国家建设与社会建设的重要主题。


【作者简介】
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田璐,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顾万明.广东四会市一被告败诉自杀,法官被判无罪【EB/OL】. http://www. chinacourt. org/html/article/200312/06/94007.shtml,20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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